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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与物业纠纷的处罚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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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2481人看过
导读:二房东与物业纠纷的处罚方式是:协商处理、调解处理、报警处理、起诉到法院判决处理等,具体情况下对于二房东与物业的纠纷事项,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情况,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来进行处理认定。
二房东与物业纠纷的处罚方式是什么?

一、二房东与物业纠纷的处罚方式是什么?

二房东与物业纠纷的处罚方式有:

1、通过采取友好协商加以解决。

2、通过各种调解加以解决。

3、通过派出所加以解决。

4、进行民事诉讼加以解决。

二、业主纠纷处理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房东与物业之间存在纠纷的,也是需要基于上述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如果违法了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也是需要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特别是应当首先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起诉到法院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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