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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司法解释全文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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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3203人看过
导读:我国没有专门出台过针对一房多卖的司法解释,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其中第8条规定,在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把房子卖给第三人的,买家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
一房多卖司法解释全文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一房多卖司法解释全文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我国没有规定一房多卖的司法解释,关于一房多卖的具体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其实正规的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不太可能出现这种一房多卖的状况的,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要进行备案的,网签备案了的情况下这套房子就不可能再卖给其他人了。一房多卖属于违约行为,买家还可以要求卖家支付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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