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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案精准界分行为边界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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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5 · 188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慧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6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20120201025481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5822386038
代表案例:1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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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下游销售假药,未参与生产环节为何仍被诉上游重罪?公诉机关建议实刑十个月,无从犯认定空间如何突破缓刑壁垒?通过分层拆解行为边界、全维度梳理从宽情节,最终打破量刑固化预期,为当事人争取到非监禁处理结果,为同类产销链末端涉案人员提供明确辩护参考路径。

安某最初接到办案机关通知时,完全没想到自己帮忙转卖几支来路不明的药剂,会被扣上“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帽子,一旦按这个罪名认定,他要同时为上游完全不知情的生产行为担责,后续实刑服刑的概率极髙。上有患病老母要照料,下有刚满周岁的幼子需抚养,他如果进去服刑,整个家庭的生计直接会陷入停摆。

受委托的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第一时间启动全流程辩护工作,作为滨海新区律工委刑事委员会委员、滨海新区看守所值班律师,张慧律师此前已累计办理200余件刑事案件,对涉产销链条类犯罪的行为边界界定有着成熟实操经验。团队先是完整梳理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对每一处行为细节,最终锚定“行为定性—作用划分—量刑整合”三层递进辩护框架。

审查起诉阶段,张慧律师第一时间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明确指出现有证据完全可以证实,安X从未接触过假药的原料采购、加工、封装环节,介入涉案行为的时点是上游已经生产完成、拿到成品之后,主观上仅有单纯转售牟利的故意,没有参与生产环节的共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相关规定,销售行为完全可以单独构成对应罪名,不应当和上游生产行为混同评价。该意见最终被公诉机关采纳,对安X的起诉罪名调整为销售假药罪,卸下了不当叠加的生产行为追责负担。

进入审判阶段,虽然公诉机关未采纳从犯认定意见,坚持给出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实刑量刑建议,辩护团队没有放弃,转而将辩护重心全面转向量刑体系构建:一方面逐项核对涉案交易流水,查实安X仅参与1笔交易,假药数量仅10支,获利仅500元,全程没有接触核心供货渠道、自主客户资源,仅从事转发信息、传递订单的辅助性工作,也没有造成购药人人身损伤的实际后果;另一方面逐一归集全部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包括安X到案后全程如实供述(即法学上的“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第一时间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同时结合其家庭实际抚养需求、社区矫正提前开展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充分论证对其适用缓刑不存在再危害社会的风险,完全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对轻微犯罪人员惩戒与挽救并重的导向。

最终法院虽未认定共同犯罪及从犯地位,认为安X系独立实施销售行为,但完整采纳了辩护方提出的全部量刑情节,判决安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宣告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在公诉机关已经给出确定实刑量刑建议的前提下,直接实现了避免羁押的缓刑结果,最大限度降低了刑事追责对其家庭正常生活的冲击。

张慧律师深耕刑事辩护与婚姻家事领域执业多年,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其中刑事案件200余件、婚姻家事案件300件,参与办理过中央督导组督办的涉黑案件、多起非法集资金融类案件及各类人身、财产犯罪案件,同时在涉刑家庭婚姻财产处置这类交叉细分领域积累了充足实操经验,目前兼任天津律协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滨海新区多家社区法律顾问,连续三年获评“优秀律师”称号,办公地点位于滨海新区开发区新城西路5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3层2301室,可为天津区域内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对应法律服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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