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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伙债务纠纷助债权人向推诿合伙人追讨全额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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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4 · 112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俞国锋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2年
律所: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420141025689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205833443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在校期间以优异成绩通过司考,八年时间办理了大量案件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在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案件中不断获得心得体会使自己在专业化道路上越走越远,2018年被中共桐乡市委办公室及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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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俞国锋律师执业多年,现系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深耕债权债务等多业务领域,曾获评多项属地相关荣誉。此前他代理章先生的合伙债务纠纷,梳理零散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厘清法律规则边界,最终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两名合伙人连带清偿涉案货款、逾期利息及原告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助力当事人合法债权得到支持。

2023年末,经营纺织助剂生意的章先生遭遇了合伙债务推诿的困境:交易相对方其中一名合伙人始终以“合伙人内部有债务承担约定”为由拒付近30万元货款,章先生多方催讨无果后委托俞国锋律师代理本案,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两名合伙人对全部货款、逾期利息及原告支出的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章先生的合法债权得到完整支持。

2023年2月,章先生作为供货方与倪某某、徐某某签订《购销合同》,倪某某作为购货方签字,徐某某以保证人身份在合同落款处署名,合同标的为合伙经营染色车间所需的纺织助剂。彼时倪、徐二人确为个人合伙关系,倪某某负责车间日常运营,徐某某主要承接对外业务拓展。后续章先生按约完成全部供货义务,经双方对账,合伙体尚欠剩余货款294195元一直未支付。

章先生多次发起催讨,倪某某始终拖延回应,徐某某则直接提出拒付理由:称自己是受倪某某欺骗才参与合伙,两人此前已私下约定所有对外债务均由倪某某个人承担,案涉货款自己完全不知情,没有付款义务。多次协商受阻后,章先生于2024年初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欠付货款及维权产生的合理支出。

俞国锋律师接手本案时,案件存在三重现实阻碍:

第一是证据层面的瑕疵:原告章先生此前留存的交易往来凭证中,部分送货单仅有仓库人员签字,没有两名合伙人的共同确认,徐某某抗辩称对货款不知情并非完全没有辩驳空间;

第二是法律适用的认知偏差:不少普通市场主体对合伙债务的对外承担规则存在误解,将私下达成的债务免责约定视作有效依据,庭审中徐某某也提交了其与倪某某签订的内部约定协议,试图以此完全切割自身责任;

第三是程序推进的不确定性:倪某某在诉讼前期就已失联,如若法院仅依据徐某某提交的片面陈述认定事实,很可能出现仅判决倪某某单方担责、后续债权执行难度大幅上升的情况。

接受委托后,俞国锋律师第一时间对原告提交的全部材料做体系化梳理,没有单独孤立看待《合伙协议》《购销合同》《对账单》等零散证据,转而围绕“徐某某明知案涉交易属于合伙债务”这一核心事实搭建完整证据链:

一是调取并梳理原告与徐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明确显示原告曾直接向徐某某发送对账单询问付款进度,徐某某回复内容包含“最近联系不上老倪,等我找到他对接付款”的表述,直接推翻其“对货款不知情”的抗辩;

二是在庭审中严格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厘清规则边界,明确指出合伙人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内部约定,仅对缔约的两名合伙人产生约束,法律效力不能及于外部善意债权人,不能以此对抗原告的合法债权主张;

三是紧扣《购销合同》中“守约方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的明确约定,同步提交律师费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凭证及发票,清晰说明该笔支出属于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合理必要损失,应当由违约方承担。

倪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俞国锋律师结合全案证据向法庭完整陈述交易全貌、合伙关系存续期间的业务关联度,清晰阐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逻辑。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出具民事判决书认定:倪某某与徐某某于2023年2月起存在合法有效的个人合伙关系,案涉购销合同对应的交易发生在合伙经营期间,供货内容完全契合合伙染色车间的业务需求,案涉债务属于合伙共同债务。合伙人之间关于债务自行承担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外部债权人,徐某某的免责抗辩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最终判决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294195元、按LPR两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12500元。

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作为长期处理大量合伙及商事主体债权债务纠纷的律师,俞国锋表示,实务中不少中小商事合伙的从业者合规意识不足,习惯以口头约定或私下协议划分权责,极易在对外交易中留下隐患:“个人合伙的人合属性较强,但对外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规则,合伙人内部的权责划分约定仅能在合伙人后续内部追责时产生效力,不会产生对抗善意第三方的法律效果。市场主体在参与合伙经营时,一方面要完善自身内部的账目管理,避免后续出现权责不清的纠纷,另一方面也要意识到,一旦以合伙人身份参与对外交易,就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仅凭私下约定试图对外直接免除自身法定义务。法律服务可以依托证据梳理与法律适用辨析,帮助当事人厘清事实、争取合法权益,但不会为任何试图突破法律边界的诉求提供支撑。”

俞国锋律师2013年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2014年正式执业,现为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2017年曾获评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2024年获评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撰写的多篇法学论文先后获嘉兴市律师协会评选奖项,执业至今深耕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离婚纠纷等业务领域,同时长期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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