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冰倩律师的执业机构为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常州市钟楼区健身路1-5号4楼。她的执业信息可通过江苏省司法厅官方平台核验,同时通过律图平台实名认证与执业认证审核。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她注重结合本地实际办案经验,梳理案件关键节点,为当事人提供对应诉讼方案。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会根据现场情况出具责任认定书,明确双方责任比例。涉及人员伤残的,当事人通常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与营养期,再结合自身收入情况、被扶养人状况核算各项损失。部分案件中,当事双方可能就责任比例、用药费用承担、伤残结论合理性产生争议,尤其是肇事方或保险公司在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的情况,往往会试图推翻原有认定,减少赔偿金额。一起夜间发生的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碰撞事故中,直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者被右转的小型轿车撞倒受伤,交警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者承担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伤者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30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20日。伤者此前已就前期医疗费提起过一次诉讼并获赔,后续就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再次起诉,主张各项损失合计24万余元。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与300万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医保外用药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需由侵权司机自行承担。一审法院核算全部损失后,判决保险公司赔付22万余元,肇事司机个人承担医保外用药5千余元,肇事司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接手当事人委托后,丁冰倩律师首先梳理全案证据材料,固定伤残鉴定结论、收入佐证材料、被扶养人身份相关材料,结合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明确责任划分的合法依据。针对上诉方提出的两点核心异议,她逐一对应梳理法律依据,同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伤残等级、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抗辩意见准备答辩内容。
二审庭审中,上诉方提出两项核心主张,一是认为伤者夜间骑电动自行车未开灯,自身过错更大,不应按照8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主张医保外用药费用应当按照伤者自身30%的责任比例扣减,不应由其全部承担。针对第一项主张,丁冰倩律师结合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责任划分规则,说明非机动车负次要责任时,可减轻机动车一方20%至30%的责任,一审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80%责任符合规定。针对第二项主张,她指出医保外用药费用的责任比例划分,与整体事故责任比例保持一致,一审按照80%责任比例核算肇事司机应承担的5千余元医保外用药费用,计算方式合法有据。同时,她就保险公司提出的伤残鉴定效力、超龄或无固定流水人员误工费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性等抗辩,结合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伤者实际劳动与家庭劳务情况作出针对性答辩。
常州丁冰倩律师在庭审中逐一回应各方抗辩观点,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主张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责任划分合理、费用计算有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对应答辩意见,认定一审责任比例划分符合地方规定,医保外用药费用的计算方式合法,上诉方与保险公司的减赔理由不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伤者22万余元,肇事司机个人赔偿伤者医保外用药5千余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的肇事司机承担。伤者一审判决确定的全部赔偿权益得以完整保留,无需因上诉程序缩减应得款项。
丁冰倩律师持续在交通事故、工伤赔偿领域处理各类纠纷,熟悉常州本地伤残鉴定流程、保险公司理赔惯例、工伤认定与劳动仲裁办案环节。她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梳理证据链条,参与从伤残鉴定、赔偿核算到一审、二审诉讼的全流程环节,回应肇事方与保险公司的各类减赔抗辩,协助当事人主张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工伤伤残补助金等合法款项。
日常办案中,她会一对一对接当事人诉求,及时同步案件进展,结合本地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对应法律指引,依托扎实的法律功底与务实的办案风格,协助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常州地区处理交通事故索赔、工伤待遇主张等相关案件时,当地办案的流程与裁判尺度熟悉度,能够为案件推进提供实际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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