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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超载的入罪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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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3121人看过
导读:机动车超载的入罪标准是驾驶校车或者其它营运车辆,严重超载的,会构成危险驾驶罪。这个罪名是刑法修订案中新设的,除了超载外,醉驾也构成本罪。驾驶校车一旦发生严重超载,会影响行车安全,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未成人的伤亡。
机动车超载的入罪标准是什么?

一、机动车超载的入罪标准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此行为要定罪判罚。具体要入罪的情形有这四种: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2、醉酒驾驶机动车;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

从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可以知道,其中第三项关于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超速超载禁止性规定就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情节,从而超速超载从一般违法行为上升到犯罪的高度,可见其社会危害的紧迫性。即超速超载会入罪的情形主要就是指: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事行驶。

二、营运客车超载怎么扣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对人数的20%以上的,罚款100,记6分。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核载5人,实载6人,超过核定人数20%,记6分。

三、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有哪些?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2、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最新修订的刑法,驾驶校车或者其他大客车等从事旅客运输的,如果存在严重超载现象,则应当认定危险驾驶罪,将驾驶人定罪。将这些行为入刑,可以加大对超载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确保校车等营业车辆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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