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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款被认作借款,律师助当事人追回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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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7 · 114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隋常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9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1201710725114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502417946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隋常有律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累计承办刑事案件数百起,其中多起涉案金额巨大,罪名复杂。曾取得不起诉,定罪免刑,重罪改轻罪等显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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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款项性质认定常存争议,“投资款”与“借款”的区分是实务难点。辽宁隋常有律师(2017年执业,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保险拒赔维权、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在代理一起案件时,凭借《借款协议》等证据,将被告抗辩的“投资款”转化为法院认定的“借款”。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200万元本金。
投资款被认作借款,律师助当事人追回200万

款项性质的认定常成为争议焦点。实践中,当事人对款项是“投资款”还是“借款”往往各执一词。若被认定为投资款,投资者需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若被认定为借款,则借款人负有还款义务。有观点认为,判断款项性质应综合考量双方是否存在投资合意、是否约定共享收益与共担风险等因素。然而,在仅有转账记录且备注模糊的情况下,举证证明款项为借款存在一定难度。

在某原告梁某称被告绥中某公司因经营周转急需资金,其分三笔向该公司账户汇入200万元,后被告出具《借款协议》,但催要时被告拒绝还款。被告宁某辩称不认识原告,该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接受梁某委托,隋常有律师凭借在民间借贷领域的丰富经验承办此案。

隋常有律师围绕款项性质这一关键问题展开证据梳理。首先,他注意到虽然部分转账备注为“口罩投资款”,但有一笔100万元明确备注为“借款”。其次,隋常有律师重点把握《借款协议》这一核心证据,该协议明确确认200万元款项性质为借款,且有双方签字盖章。此外,隋常有律师指出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结合口罩项目最终未获审批的事实,进一步论证款项应认定为借款。

法院采纳了隋常有律师的观点,认定案涉200万元为借款。判决被告绥中某公司、宁某向原告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该案表明,在款项性质存在争议的书面借款协议是认定借款关系的重要证据。即便转账备注存在模糊情况,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也可有效证明借款事实。隋常有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的专业处理方式,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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