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项性质的认定常成为争议焦点。实践中,当事人对款项是“投资款”还是“借款”往往各执一词。若被认定为投资款,投资者需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若被认定为借款,则借款人负有还款义务。有观点认为,判断款项性质应综合考量双方是否存在投资合意、是否约定共享收益与共担风险等因素。然而,在仅有转账记录且备注模糊的情况下,举证证明款项为借款存在一定难度。
在某原告梁某称被告绥中某公司因经营周转急需资金,其分三笔向该公司账户汇入200万元,后被告出具《借款协议》,但催要时被告拒绝还款。被告宁某辩称不认识原告,该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接受梁某委托,隋常有律师凭借在民间借贷领域的丰富经验承办此案。
隋常有律师围绕款项性质这一关键问题展开证据梳理。首先,他注意到虽然部分转账备注为“口罩投资款”,但有一笔100万元明确备注为“借款”。其次,隋常有律师重点把握《借款协议》这一核心证据,该协议明确确认200万元款项性质为借款,且有双方签字盖章。此外,隋常有律师指出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结合口罩项目最终未获审批的事实,进一步论证款项应认定为借款。
法院采纳了隋常有律师的观点,认定案涉200万元为借款。判决被告绥中某公司、宁某向原告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该案表明,在款项性质存在争议的书面借款协议是认定借款关系的重要证据。即便转账备注存在模糊情况,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也可有效证明借款事实。隋常有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的专业处理方式,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