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工伤索赔案件中,实务存在两大争议焦点。其一,劳动关系认定困难,若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如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但很多劳动者缺乏此类证据。其二,用人单位责任承担的举证难,即便认定工伤,用人单位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劳动者需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及自身损失。
某环卫车司机于2024年3月1日入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环卫车司机,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4月13日,司机工作时因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6月13日,司机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已为其缴纳社保,但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司机委托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梁广宇律师代理此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梁广宇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劳动纠纷领域发挥专业能力。他指导申请人梳理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证明、工伤认定材料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关键证据。明确仲裁请求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审理中,公司经依法通知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梁广宇律师围绕案件事实,结合《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等证据,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履行签订劳动合同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针对工伤保险待遇,指出公司虽已缴纳社保,但需协助申请人申领基金支付部分;针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强调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签订书面合同的违法性,要求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梁广宇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元、2024年4月13日至6月1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520.86元、2024年4月1日至6月1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546.47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此为终局裁决,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该案表明,在未签劳动合同工伤索赔案件中,劳动者可通过梳理关键证据、明确仲裁请求,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梁广宇律师在工伤索赔领域的专业操作,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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