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往来的性质界定往往模糊不清,投资款与借款的区分就常常让人头疼。梁某就遭遇了这样的困扰。
当时,被告绥中XX公司因发展口罩生产项目急需资金,被告宁某作为公司经营者向梁某提出借款。梁某于XXXX年X月X日、X月X日分三笔共计向被告出借200万元,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被告公司账户。此后被告于XXXX年X月X日向梁某出具借款协议。然而,之后梁某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推托拒绝还款。这类民间借贷纠纷中款项性质认定的问题,隋常有律师在处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领域处理过不少。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200万元的性质究竟是投资款还是借款。被告宁某辩称不认识梁某,该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
隋常有律师所在的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他凭借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财政学专业的教育背景,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和商业逻辑有更敏锐的判断。他仔细梳理了相关证据,发现XXXX年X月X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明确确认了200万款项性质为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这起案件中,二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且口罩项目最终未获审批。
最终,法院认为案涉款项应认定为借款,判决被告绥中XX公司、被告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
隋常有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同样注重书面协议的完整性。对于有类似处境的人来说,在资金往来时,一定要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清晰界定款项性质,保留好相关转账记录等证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清晰的书面协议和充分的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只要证据充分,即使遇到款项性质争议,也能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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