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万元“投资款”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借款,全额追回。这一结果着实令人意外,毕竟被告坚称款项为投资款,还称不认识原告,看似原告拿回这笔钱困难重重。
隋常有律师接手的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梁先生通过中间人介绍,在202X年X月向被告绥中XX公司账户分三笔汇入共计200万元。其中,202X年X月X日分两笔汇款共计100万元,有一笔50万元备注为“口罩投资款”,202X年X月X日汇款100万元备注为“借款”。之后,被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宁先生认可收到款项,但却辩称不认识原告,该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此时,案件面临的棘手障碍是,部分款项备注为“投资款”,这容易让法院对款项性质产生混淆,而原告若不能证明这是借款,就可能面临血本无归的局面。隋律师初步判断,要从证据入手,找到能证明款项为借款的关键证据,以此来应对被告的抗辩。
隋律师采取的第一个行动是仔细梳理证据。他发现202X年X月X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这份协议明确确认了200万元款项性质为借款。隋律师认为该协议是证明款项为借款的核心证据,所以将其重点整理并提交给法院。这一行动使得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了明确的书面依据,对款项性质的认定有了重要参考。
在庭审过程中,隋律师针对被告宁先生“不认识原告”的抗辩,通过提供中间人证言等间接证据,证明了双方借款关系的形成过程。他这么做是为了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打消法院对于双方是否存在真实借款关系的疑虑。最终,这些间接证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加强了法院对借款事实的认定。
决定性时刻出现在法院对《借款协议》的采信上。在此之前,被告坚称款项为投资款,案件走向并不明朗。但法院采信《借款协议》后,认定二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且口罩项目最终未获审批,从而将案涉款项认定为借款。此后,案件形势急转直下,法院判决被告绥中XX公司、被告宁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先生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
复盘本案,隋律师做对了几个关键判断。一是在证据梳理上,敏锐地抓住了《借款协议》这一核心证据,没有被部分款项的“投资款”备注所误导。二是在庭审中,通过提供间接证据完善证据链,有力地回击了被告的抗辩。对于同类民间借贷纠纷,其规律在于,当款项性质存在争议时,关键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书面协议往往是认定款项性质的重要依据,同时,间接证据也能起到补充和加强证明力的作用,帮助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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