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0日,这是一个在案件中具有关键意义的日子。被告人丁某在毫无购房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友邦经纪服务部的介绍,与被害人高某、汪某夫妇签订了中介房地产买卖协议,购买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南XX的房产一套。协议中明确约定总房款为人民币XXX元,丁某需于2017年12月10日支付定金人民币5000元,12月11日支付人民币395000元,2017年12月29日前付清余款人民币900000元。丁某谎称自办银行贷款,在支付了定金5000元及首付款400000元后,将该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此后,她并未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而是把房产多次抵押给他人进行借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等,最后在未支付合同余款的情况下逃匿。经鉴定,涉案房产价值人民币XXX元。这起案件属于合同诈骗和伪造公司印章的刑事案件,丁某作为被告人,被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提起公诉。
丁某的核心诉求是希望法院能考虑其从轻处罚情节,减轻刑罚。然而,这起案件存在诸多办案难点。首先是证据收集方面,需要收集大量的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意见、房地产买卖协议、收据、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证明、借条、抵押合同、微信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以证明丁某的犯罪事实。其次,犯罪数额的认定也是一个难题,需要准确鉴定房产及内部装修的价值,并扣除丁某已支付的定金及首付款。再者,丁某自愿认罪,但对于一些从轻处罚情节的认定,如中介公司是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需要进行细致的查证。
施亚军律师从2016年开始执业,此前处理过众多刑事案件,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接手此案后,他首先对案件的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庭审中,施亚军律师提出了对合同诈骗数额认定的意见,指出公诉机关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已将丁某支付给被害人的定金及首付款405000元予以扣除。同时,他还提出被告人丁某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被告人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同时责令丁某退赔给被害人高某、汪某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除了这起刑事案件,施亚军律师还处理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15年11月,张家港XX公司与张家港市XX公司签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张家港XX公司承建张家港东方假日花园景观绿化工程。工程于2016年7月20日竣工并验收完毕,但张家港市XX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张家港XX公司作为原告,委托施亚军律师等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XXX.14元,并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这起案件的办案难点在于确定工程价款的具体数额以及原告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施亚军律师所在的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此类商事纠纷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施亚军律师通过收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结算审定单》等证据,为原告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XXX.14元,原告对案涉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被告所欠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价值
在上述案件中,施亚军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刑事案件中,他通过对证据的细致梳理和分析,准确把握犯罪数额的认定,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情节。在证据重构方面,他将众多散落的证据进行整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案件事实。在时机把握上,他在庭审中适时提出辩护意见,提高了辩护的有效性。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他通过收集关键证据,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工程款和优先受偿权,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等刑事案件,法院在认定犯罪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扣除已支付的款项。同时,对于被告人的从轻处罚情节,如初犯、自愿认罪等,会予以适当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院会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工程价款和优先受偿权。对于此类案件,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结尾
面对合同诈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施亚军律师展现出了较强的证据整合能力和辩护策略运用能力。他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准确梳理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在刑事案件中,他为被告人提出合理的从轻处罚意见;在商事纠纷中,他为当事人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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