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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结算人对账,欠款就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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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6 · 115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杭川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2人 执业9年
律所: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420181006267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982340279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合同事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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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欠款纠纷并不少见。当遇到欠款方以各种理由拒付时,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杨杭川律师(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在处理一起水泥买卖欠款案时,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被告指定专人负责采购、对账及结算,原告供货后被告拖欠百余万元尾款,经指定人员对账确认,被告却以多种理由拒付。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文对有类似欠款纠纷的企业具有参考价值。
指定结算人对账,欠款就能要回来吗?

在商业往来里,合同签订后顺利履行并结清款项是大家都期望的,但现实中总有些意外情况。就像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的这次水泥买卖交易。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了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足额供应了水泥,还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然而被告仅支付了少量货款,就拖欠了百余万元的尾款不肯支付。虽然经过被告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了欠款金额,但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付。这类合同纠纷案件,杨杭川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处理过不少。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指定的结算人签字对账是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货款是否合理。

杨杭川律师所在的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杨杭川律师本科毕业于西华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的背景,让他在处理这类合同纠纷时有着专业的判断。他首先精准锁定了“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直接否定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逻辑。接着,他系统整理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了完整闭环。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指定了结算人,结算人签字对账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具有效力的。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货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已经完整履行了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原告已完整履行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杨杭川律师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同样注重对证据的收集和法律关系的梳理。对于有类似欠款纠纷的企业来说,在交易过程中要注意明确合同条款,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合同、交货单、对账单等。一旦出现欠款纠纷,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损失扩大。

这次案件的结果表明,只要合同约定明确,证据充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指定结算人签字对账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欠款方不能随意以不合理的理由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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