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实务里存在的普遍争议焦点是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与违约认定。有观点认为,当承租方出现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况,出租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时,需明确判断承租方的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实践中,承租方常以不可抗力、经营困难等理由进行抗辩,这使得出租方在举证证明承租方根本违约以及合同解除的合法性上存在难点。裁判趋势显示,法院会综合考量合同约定、违约程度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来判定合同是否解除。
某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将一处商住用地租赁给A企业,后A企业联合B企业与村集体补签正式租赁合同。2021年起,两家企业多次拖欠租金,村集体多次催告仍未足额支付。村集体遂委托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崔易蓬律师在经济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全面开展工作。他固定违约证据,调取租赁协议、租金支付流水、催款函件等,证实承租方截至2021年10月欠款达数百万元。依据《民法典》及合同约定,明确村集体发出的《律师函》符合合同解除条件,主张解除通知到达时合同即告解除。针对承租方“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已补足租金故无根本违约”的抗辩,崔易蓬律师指出欠租事实发生于疫情前,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且承租方补缴部分款项不影响此前违约状态的认定。同时,根据承租方后续付款情况,动态调整诉求金额。
法院采纳了崔易蓬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案涉两份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14日解除,承租方返还租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村集体没收押金,承租方支付逾期交租滞纳金,驳回村集体部分诉求。此案表明,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中,律师精准把握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通过扎实的证据收集和合理的抗辩策略,能有效维护出租方的合法权益,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崔易蓬律师在股权争议等领域也有丰富经验,其专业能力在不同类型案件中均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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