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日,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5)第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刘X、龚X、陆X犯赌博罪,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浙江嘉兴沈沁梅律师自2012年起执业于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此次担任被告人刘X的辩护人参与到案件中。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张XX、刘X参与4场,赌资达人民币330000余元,抽头获利计人民币7100余元;被告人龚X参与3场,赌资达人民币300000余元,抽头获利计人民币5100余元;被告人陆X参与2场,赌资达人民币110000余元,抽头获利计人民币3500余元。沈沁梅律师凭借其十四年的执业经验,仔细分析案件情况。沈沁梅律师曾成功办理多起民商事案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面对此刑事案件时,她也能迅速梳理法律关系。她指出被告人刘X实际提供赌资只有2场,且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沈沁梅律师提出的以被告人刘X实际提供赌资的场次认定其犯罪数额的意见,认为与法相悖,未予采纳。但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X确实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沈沁梅律师多年来深耕于买卖合同、建筑工程、离婚纠纷、交通事故等领域,虽此次是刑事案件,但她严谨、专业的办案风格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得以体现。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张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刘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龚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陆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沈沁梅律师现任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她以专业、严谨、温情、高效的办案风格,在嘉兴及周边地区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口碑,是众多企业与个人信赖的法律伙伴。同时,她还是嘉兴本的主流媒体特邀嘉宾律师,长期投身公益普法工作,彰显了律师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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