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某实业公司与被告某泵阀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被告交付产品后,原告在时隔两年多后主张产品质量问题并提起诉讼。在这场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中,江苏泰州的邵如阳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成功为被告进行抗辩。
邵如阳律师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在刑事辩护、合同事务、知识产权及金融保险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作为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秉持“专注勤勉胜兵先胜而后求战”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全力以赴。
在本案中,邵如阳律师首先精准定性合同性质。他准确区分买卖合同与定作合同的法律要件,指出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未对生产过程进行约定,被告生产产品的原材料由其自行提供,原告无需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验,从而成功将本案定性为买卖合同,避免了因合同性质认定不同而可能引发的举证责任变化。
在质量异议期限的抗辩上,邵如阳紧扣《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第六百二十一条关于检验期限和质量异议期的规定。他指出合同约定半个月的异议期虽过短,依法应仅视为外观瑕疵的检验期间,而原告主张的焊接痕迹、砂眼等问题均属于外观瑕疵,原告自收货后直至2024年12月才提出质量异议,远超合理期间,应视为产品符合合同约定,法院完全采纳了该抗辩意见。
对于质保期问题,邵如阳提出即使不考虑异议期,原告在一年质量保证期内亦未提出任何异议,进一步夯实了被告不承担质量责任的抗辩基础。同时,针对原告主张的质量问题,邵如阳构建因果关系抗辩,指出可能存在安装、调试、运行不当等多因一果的情形,削弱了原告主张的因果关系证明力。
当原告申请质量鉴定时,邵如阳成功论证案涉产品已过质保期、不符合鉴定条件,法院最终未准许鉴定申请,避免了鉴定结论可能带来的不确定风险。此外,他还明确区分被告在争议发生后提供零部件更换的行为系基于商业信誉的善意维修,而非对质量问题的自认,有效防止原告将该行为曲解为被告承认产品存在质量缺陷。
邵如阳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这起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中,通过严格把握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因果关系等法律要件,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也展现了他在合同事务领域解决实务难题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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