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村集体将土地租赁给企业是常见的经济合作方式。某村民委员会(下称“村集体”)于2013年通过公开竞投,将一处商住用地租赁给A企业用于开发建设。之后A企业联合B企业(项目运营主体)与村集体补签正式租赁合同,约定租期15年,租金分期递增,同时明确逾期支付租金超6个月的,村集体有权解除合同、没收押金及地上建筑物。崔易蓬律师在经济纠纷领域处理过不少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
然而,2021年起,两家企业多次拖欠租金,经村集体多次催告仍未足额支付。村集体遂委托崔易蓬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解除、返还租赁物、没收押金、支付欠付租金及逾期滞纳金、占用费等。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承租方以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已补足租金故无根本违约为由进行抗辩,村集体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崔易蓬律师所在的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崔易蓬律师本科的法学教育背景,让他对合同纠纷的法律实质有更敏锐的判断。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固定违约证据,调取了2013年《租赁协议》、2015年《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流水、催款函件等,证实承租方长期存在逾期付租行为,且截至2021年10月欠款金额已达数百万元。同时,他依据《民法典》关于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规定,结合合同约定的“逾期6个月未付租即视为自动违约”条款,主张村集体发出的《律师函》已符合合同解除条件,解除通知到达承租方时合同即告解除。针对承租方的抗辩,崔易蓬律师指出,欠租事实发生于疫情前,且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一旦解除通知生效即不可逆转;承租方虽在诉讼中补缴部分款项,但不影响此前违约状态的认定;合同明确约定了解除后果,应予尊重。此外,他还根据承租方后续付款情况,动态调整诉求金额,避免诉求虚高。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本案中,承租方多次拖欠租金,经催告仍未足额支付,村集体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最终,法院采纳崔易蓬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案涉两份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14日解除;承租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租赁土地及地上全部建筑物、附属设施;承租方此前交纳的押金归村集体所有;承租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逾期交租滞纳金;驳回村集体关于双倍占用费等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崔易蓬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注重对合同条款的细致分析和证据的充分收集。对于村集体或其他出租方而言,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一旦出现违约行为,要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当协商无法解决问题时,尽早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这起案件表明,在土地租赁合同中,只要合同约定明确,证据充分,出租方在承租方违约时,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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