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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精准维权,劳动者获超十万加班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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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18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永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甘肃子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20320151096330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693156254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企业法律顾问经验、办过大案、高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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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时制度中,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加班工资该如何认定和支付?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经济利益。甘肃子谦律师事务所的王永军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代理的劳动争议(加班费追索)案中,给出了令人信服的答案。
律师精准维权,劳动者获超十万加班工资补偿

原告黄某于2018年入职某乳业有限公司担任司磅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然而,该公司并未就该工时制办理行政备案。黄某在职期间长期加班,公司却未足额支付其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黄某在经过劳动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各类加班工资。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辩称,已按不定时工作制发放补助并安排调休,不存在欠付加班费的情形。公司认为,该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特征,而且已经通过发放补助的方式对员工进行了补偿。

王永军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法律依据引用: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相关法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本案中,公司未就不定时工作制办理行政备案,这一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加班工资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提供劳动应得的报酬,属于工资的法定组成部分。黄某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公司补助不能替代加班工资:公司发放的补助具有不确定性,并非固定的工资组成部分,且该补助也未明确是针对加班的补偿。同时,补助的发放也不能免除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

公司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公司在未办理行政备案的情况下,单方面按照不定时工作制来执行,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的违法变更。这种变更未经劳动者同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最终法律结论:公司未办理不定时工作制的行政备案,又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黄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和加班工资。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某2018年7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01771.40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2025年加班工资未经仲裁,不予受理;被告虽未备案,但司磅员岗位灵活履职、无固定时段,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征,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不予支持;原告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确有加班,被告应依法支付对应报酬;被告已发放的加班补助予以抵扣,最终核定应付金额。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动用工领域,许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可以随意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通过发放补助的方式来替代加班工资。然而,本案确立了明确的裁判规则: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否则不能以此为由不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工时制度的实行和加班工资的支付,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对于劳动者而言,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当遇到加班工资未足额支付等问题时,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永军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精准梳理了考勤与工资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法律定性上,他严谨论证工时制度适用规则,准确认定了加班工资的性质和支付标准;在庭审策略上,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有力地反驳了公司的抗辩理由。通过他的努力,成功帮助劳动者依法主张并获判支持合理加班工资。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每一份应得的加班工资都是他们辛勤付出的回报。王永军律师用专业和责任,为劳动者撑起了法律的保护的伞,让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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