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张张X与张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为另案腾房诉讼“名下无房”签订的虚假合同,被告未实际支付购房款,且张X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判合同无效并恢复房屋登记。原告以房屋买卖合同、过户手续等作为证据,而被告面临着证明合同真实有效、已履行付款约定以及原告知情同意等困境。
李同红律师2000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接手此案后展开全面调查。首先,他逐笔核对张XX的银行转账记录,发现张XX曾向张X账户转账100万元,后因张X不要而收回,验证了被告曾按约定支付购房款的说法,这为证明合同真实性提供了关键依据,后续策略可着重强调合同的履行情况。
接着,李同红律师调取房屋过户时的现场监控,发现原告张XX本人就在过户现场,且曾将张X的银行卡、身份证及密码交给被告,这一动作证实了原告对房屋过户是知情且配合的,使得后续可围绕原告的知情同意来反驳原告主张。
然后,李同红律师检索了大量类似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发现不能仅因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就认定合同无效,这为论证合同效力提供了有力支持,在后续庭审中可针对性地反驳原告观点。
执业20多年来,李同红律师处理过上百起婚姻、继承、房产纠纷案件,经验丰富。在庭审中,他指出原告主张的“通谋虚伪表示”缺乏证据支持,而房屋过户后三年多各方未提出异议也能证明原告的知情同意。担任北京市XX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李同红律师,凭借专业的分析和论证,让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代理意见。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同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的诉求未获支持,被告的房产所有权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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