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张某签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的脚手架工程。从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从该公司租了脚手架设备。可他却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拿去还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没用于约定的工程。到案发时,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约200多万。后来张某离开工地,走的时候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说部分设备已经用在别处了。公司觉得不对劲,就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把案子移交给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张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法院查明:张某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租赁的设备都用于工程施工或者债务周转,没有隐匿、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他撤离工地时,虽然没有清点设备和告知设备去向,但也没有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的诈骗行为。
双方主张:原告公司主张张某将设备用于其他地方,未用于约定工程,且撤离时不告知,这是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张某则辩称自己是在正常的工程经营中使用设备,只是在履约过程中处置不当,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仅看设备是否用于约定工程,还要综合考虑张某的行为模式和设备的去向。张某的设备都用于了工程相关的事务,并非用于非法活动,且没有典型的诈骗行为,所以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第二,本案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
法院查明:本案的起因是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的《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设备使用的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问题。
双方主张:原告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张某的辩护人则主张这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被告方的观点。法院觉得,虽然张某在合同履行中有不当之处,但本质上还是合同纠纷,涉及的是民事责任问题,不应该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层面。
第三,证据能否证明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查明:辩护人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梳理出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
双方主张:原告公司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张某的辩护人则指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张某在合同履行中有违约行为,不能证明他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得出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结论。证据只能显示张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不当处置设备的情况,但不能证明他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所以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各项条款写清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要及时沟通解决,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先判断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如果是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不要轻易上升到刑事层面。
案件启示与律师风采
在这起案件中,原本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且已被刑事立案侦查,但最终张某被不起诉,成功阻却了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有十余年刑侦预审、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工作经历,执业十六年来,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案件的关键所在,准确区分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他通过全面核实证据、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明确刑民边界等一系列专业操作,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