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X是代位继承人,她的父亲武X于2017年去世,爷爷武X爷子于2021年去世。小X作为武X的女儿,主张代位继承爷爷的遗产。小X认为爷爷生前有两套房,一套已出售的安XX402房,另一套安XX302房后来置换为XX园602房,登记在被告1配偶名下。她觉得这两套房均为爷爷与被告3的夫妻共同财产,爷爷去世后应作为遗产分割。而且被告1实际控制着爷爷的存款、证券等财产,还拒绝配合分割。
被告1则辩称,安XX302房是他与配偶使用工龄购买的,登记在配偶名下,属于其个人财产。并且他还称自己垫付了爷爷生前的医疗、护理等费用,应从遗产中扣除。
这个案子刚交到彭艳军律师手上的时候,小X心里特别没底。她担心自己的代位继承权得不到保障,也不知道这两套房产到底能不能作为遗产分割。毕竟涉及到房产这种大额财产,一旦分割不合理,自己的权益就会受到很大损失。
彭艳军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了大量的工作。他仔细查阅了相关的卷宗材料,前后阅卷多次,详细梳理了案件的来龙去脉。他还多次与小X沟通,了解案件的细节情况。
在分析案件时,彭律师发现,虽然安XX302房及置换后的观澳园602房原为武X爷子单位分配,但登记在被告1配偶名下,且购房手续齐全。彭律师抓住了这个关键要点,提出这部分房产不应认定为武X爷子的遗产。对于被告1主张的垫付费用,彭律师认为这属于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应从遗产中扣除。
经过彭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意见。法院认定,安XX302房及置换后的观澳园602房不认定为武X爷子遗产,不予分割;XXX402房为被告1个人财产,也不属于遗产。遗产范围仅包括武X爷子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余额等现金类资产。遗产由被告3、被告1、被告2、小X四人均等分割,被告1主张的垫付费用不予扣除,抚恤金与丧葬费也由四人平均分割。
最终,小X分得现金遗产约147,724.60元,另从被告3处分得398,172.90元,被告1需向小X支付上述款项。小X原本担心自己可能分不到什么遗产,现在能拿到这样的结果,心里踏实多了。
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彭律师准确抓住了房产登记和赡养义务这些案件的核心要点,为小X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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