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题初现
在棚户改造工程里,原告和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结识后,达成了棚户改造三期外装饰工程钢管脚手架施工合作。原告很快组织工人完成了施工。实际施工人挂靠某建设公司开展工程,还被该公司任命为案涉项目项目部经理。
2021年3月24日,原告和建设公司案涉项目部、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结算,确认结算总费用383367.5元,已支付211000元,尾款172367.5元约定在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实际施工人还出具欠条确认了该尾款。可结算后,对方只支付了54500元,还欠117867.5元工程款。原告多次催款,对方却以工程总承包方未付款为由一直推脱。原告陷入了工程款拿不回来的困境,心里十分焦急。
律师介入
原告委托了罗心艳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挂靠的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共同支付剩余工程款117867.5元,还要求以该欠款为基数按LPR上浮4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同时让二被告承担诉讼费。
罗心艳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梳理案件证据材料。收集到了案涉工程《结算单》《欠条》、原被告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明确了工程结算金额、已付款项、未付款项及付款约定时间等核心事实。还查实了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是建设公司任命的案涉项目项目部经理这一关键身份信息。
庭审交锋
案件立案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二被告提出抗辩,说原告无施工资质,不是适格诉讼主体,建设公司与原告没有施工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案涉第三人也提交书面意见,称自己不是案涉项目总承包人,和各方没有合同关系,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罗心艳律师在庭审中围绕核心证据展开质证与辩论。她先举证证明原告已实际完成案涉钢管脚手架施工,而且和二被告完成了合法有效的工程结算,结算单有建设公司项目部确认、欠条有实际施工人签字,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无施工资质问题,律师指出即便施工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完成结算,被告因原告施工行为实际获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折价补偿原告工程款。最后,律师强调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作为项目部经理的职务身份,主张二被告应就案涉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对本案关键事实全部认定,认可原告提交的《结算单》《欠条》等证据的证明效力,确认了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及实际施工人的项目部经理身份。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无施工资质导致案涉施工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完成结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不过,因为原告自身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对其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117867.5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5元,由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共同负担。若二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原本担心拿不到工程款,现在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罗心艳律师精准收集关键证据,并且在庭审中围绕证据进行有力的质证和辩论,切中了案件的要害,才让原告在看似不利的情况下,成功拿到了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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