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XX怎么也没想到,和被告金先生的生意往来会陷入如此困境。自2024年6月起,金先生多次向佟XX购买各类兔绒纱线,佟XX完成全部交付义务后,满心期待着货款能顺利到账。然而,事情并没有那么顺利,佟XX通过微信将记录被告欠款情况的销售单发送给被告核对,虽被告在2024年8月21日微信中回复“好的,确认!”,确认累计欠款1,103,024.65元,但此后佟XX多次催讨,被告却分文未付。无奈之下,佟XX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提起诉讼。
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个年头,是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他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深耕民商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其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接受委托后,俞国锋律师迅速展开工作,第一步便是全面梳理案件证据。他敏锐地发现本案的核心证据是微信聊天记录,其中被告明确回复“好的,确认!”是对欠款金额的自认,具有极强的证明力。
在证据收集方面,俞国锋律师采取了严谨且全面的行动。他向法庭提交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不仅包含原告发送的销售单(载明欠款1,103,024.65元)以及被告回复“好的,确认!”的关键内容,还提交了微信实名查询回函,以此证明微信号的使用者为被告本人。这一系列操作,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庭审策略上,俞国锋律师也有着清晰的规划。他在诉请中明确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弥补客户资金占用的损失。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俞律师积极推动适用简易程序,从立案到开庭仅用16天,极大缩短了维权周期。庭审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俞律师充分利用这一程序优势,向法庭清晰陈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103,024.65元,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合理、于法不悖。被告经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103,024.65元及利息损失(以1,103,024.65元为基数,按同期LPR的1.5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获得全面胜诉。
俞国锋律师始终秉持着“当事人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这一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