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建伟律师执业第11年时遇到此案。一审法院依据案外人张X签字的结算单,认定欠款161006.6元,判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结算未经授权、部分款项未予抵扣、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依法提起上诉。
顾建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证据,提出三项关键上诉理由。一是张X签字结算的效力认定,张X系分公司工作人员,负责项目对接,其结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对分公司发生效力;二是已付款项应依法抵扣,案外人某公司代为支付的51628元,系代分公司支付的本案工程款,并非其他合同款项,应当在总欠款中扣除;三是一审判决未超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轻于原告主张的连带责任,并未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在梳理证据链时,顾建伟律师侧重于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确保每一项证据都能有力支持上诉理由。
二审中,顾建伟律师提交新证据并充分论证,法院最终采纳律师关于代付款抵扣的核心意见。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持合同解除、总公司补充责任等判项;将应付工程款从161006.6元改判为109378元,减少支付51628元;违约金按原判决维持;一、二审诉讼费用相应调整,由双方分担。
顾建伟律师长期认为,合同中的结算条款和付款条款属于高频漏洞,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结算流程和付款方式,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对于企业来说,在遇到合同纠纷时,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选择合作伙伴时,要对其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进行充分考察,降低合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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