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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诉三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田律师精准比对助被告获不侵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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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74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田小馨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3202410808189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208497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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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A公司诉B、C、D三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索赔30万元。田小馨律师2024年执业,此前承办超500件案件,其中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300余件。她提交详细侵权比对,指出产品设计差异。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为被告免去赔偿。
A公司诉三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田律师精准比对助被告获不侵权判决

在浙江温州,A公司与B、C、D三公司之间爆发了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A公司作为原告,认为B公司、C公司生产、销售,D公司销售的酒瓶产品侵犯了其“酒瓶(金XXXX好酒)”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法院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包括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公开消除影响等。

田小馨律师,中共党员,四级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自2024年开始执业。她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温州市未成年人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律师等,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民商事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尤其专精于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案件。此次,田律师受B、C、D三公司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接手案件后,田律师第一时间开展工作。她仔细查阅了大量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先后5次详细阅卷,深入研究涉案专利的具体内容和被诉侵权产品的特点。为了更精准地进行侵权比对,田律师还组织专业人员对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进行了多次现场测量和分析。

在庭审过程中,田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侵权比对报告。报告中指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虽在瓶身形状等方面存在共性,但该部分属于酒瓶类产品的常见设计;而在瓶身图案、颜色等设计要部上存在明显差异,如涉案专利瓶身中部为圆形浮雕图文印章,被诉侵权产品瓶身为突出方形图案及“老酒XX珍藏”字样,颜色明暗、纹路设计等也存在显著区别。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构成近似。

最终,法院采纳了田律师的意见,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构成近似,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结果,为B、C、D三公司免去了30万元的赔偿责任和公开消除影响的要求,同时也让三公司避免了可能面临的声誉损失。

客户对田律师的专业服务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她“专业能力强,对案件的分析精准到位,为我们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田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严谨负责的职业态度和丰富的司法实战经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她在知识产权维权领域的专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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