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某村民委员会遇到了一件糟心事。此前在2013年,村集体通过公开竞投将一处商住用地租赁给A企业,后A企业联合B企业与村集体补签正式租赁合同,约定租期15年,租金分期递增,同时明确逾期支付租金超6个月的,村集体有权解除合同、没收押金及地上建筑物。然而从2021年起,两家企业多次拖欠租金,经村集体多次催告仍未足额支付。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案涉两份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14日解除,承租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租赁土地及地上全部建筑物、附属设施,承租方此前交纳的押金归村集体所有,承租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逾期交租滞纳金。这一结果依据的是此前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拖欠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村集体陷入了租金无法收回、土地权益受损的不利地位。
村集体委托了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的崔易蓬律师团队提起诉讼。崔易蓬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他固定违约证据,调取2013年《租赁协议》、2015年《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流水、催款函件等,证实承租方长期存在逾期付租行为,且截至2021年10月欠款金额已达数百万元。同时,依据《民法典》关于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规定,结合合同约定的“逾期6个月未付租即视为自动违约”条款,主张村集体发出的《律师函》已符合合同解除条件,解除通知到达承租方时合同即告解除。
《民法典》在合同解除权方面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其目的在于更好地平衡合同双方的权益,保障守约方的合法利益。在修改前的规定中,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可能不够清晰,导致在实践中守约方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而《民法典》明确了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让守约方在面对违约行为时有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如果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村集体可能在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等方面面临更多的困难和不确定性。但在《民法典》的保障下,崔易蓬律师依据新规成功帮助村集体维护了自身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崔易蓬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做出了有利于村集体的判决。这一案例体现了《民法典》在保障合同权益方面的进步,也展示了崔易蓬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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