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纠纷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当事人在其中往往陷入困境,而律师则如同他们的坚实后盾。下面我们来看一起劳动者被欠薪的案件。
XX与某农业公司签订某合作合同,约定担任某职务,年薪50万元(每月支付3万元,剩余部分合同期满后考核拨付)。工作期间,XX不仅为该农业公司提供劳动,还为其关联合作社从事销售工作,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付。后来公司以未完成销售任务为由降薪,XX在备忘单上签字确认月薪由3万元先后降至2万元、1万元。合同期满后,公司仅支付20万元,剩余30万元拒不支付。
XX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起诉至法院后,原一审判决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在这关键时刻,XX找到了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的周英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1121842)。周英律师接手后,代理XX上诉至中级法院,提交了XX持续向公司主张权利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新证据,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中,周英律师主张:双方实质为劳动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XX持续主张权利未超诉讼时效;关联公司与合作社存在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应承担连带责任。重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XX未超过诉讼时效,二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最终判决某农业公司与某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支付XX工资4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除了这起欠薪案件,还有村民起诉索要分红及差额的案件。原告A系该村村民,持有该村合作社颁发的股权证,主张被告补发劳龄股分红150,000元及户籍股差额5,000元。被告委托周英律师代理应诉,周英律师认为上述分配方案系依据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决定作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求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最终依法裁定驳回原告A的起诉。
另外,在被安置人不认可“承诺分房”协议的案件中,A去世后,其多位亲属提起诉讼,主张A名下的三套安置房及剩余补偿款应归他们共同共有,并要求B支付相应折价款。B委托周英律师代理应诉,周英律师指出原告提交的协议书真实性存疑,且原告方非案涉腾退协议的被腾退人或被安置人口,无权直接主张安置利益。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六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383元由原告方负担。
还有代理销售商诉生产企业返还被员工挪用的预付货款纠纷案件,原告委托周英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被挪用的预付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56,990.8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周英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深耕法律行业多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两百件,涵盖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及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在这些案件中,周英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实务判断以及严谨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务实、贴心的法律服务,成功地为当事人解决了各种法律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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