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程度与费用支付紧密相关。一笔贷款服务费究竟该按合同全额支付,还是应根据实际服务情况调整?这一问题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江苏惟开律师事务所的薛立新律师代理的一起贷款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案情回溯
被告王X与原告某咨询公司签订《商务咨询服务协议》。原告协助被告成功放款35万元后,依据协议要求被告支付6%的服务费共计21000元及利息,称全程协助办理,应全额支持。然而,被告王X表示,原告仅将其带到金融机构门口便离开,所有资料准备、系统操作、合同签订、沟通审批均由本人独立完成,原告未提供任何实质性咨询、对接、协调服务,却索要高额服务费,明显有失公平。于是,王X委托薛立新律师进行抗辩。
律师破局策略
庭审中,原告提出其已按合同协助被告获得贷款,理应收取全额服务费。而薛立新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合同义务未实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仅陪同到场,未参与贷款审批、资料整理、沟通协调等核心服务,未发挥中介促成作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2.关键信息不知情:原告对贷款金额、利率、合同份数、放款时间等基本事实表述错误,足以证明其未参与实际流程。这表明原告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和专业服务水平,其服务存在严重瑕疵。
3.贷款系被告独立完成:被告自行与金融机构签约、上传材料、办理手续,原告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政策分析、信息咨询、协助填表、手续代办等服务。从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原告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被告有权要求调整服务费。
综合以上几点,薛律师认为原告的行为构成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不应全额支付服务费。
仲裁/判决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薛律师的观点。法院明确认定,原告在履行服务协议过程中未严格履行全部义务,部分服务未提供、事项未落实,存在明显瑕疵。结合被告实际获得贷款的事实,法院酌定服务费为6300元,驳回原告诉请的利息及剩余服务费。同时,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大部分由原告承担。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许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只要签订了合同,无论服务是否实际履行,都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全额费用。但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的裁判规则:中介服务需实质履行,若存在履行瑕疵,不能全额收取服务费。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提供真实、有效的服务,否则可能面临服务费调整的风险。对于劳动者或消费者来说,当遇到服务未达标准的情况时,要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薛立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通过收集被告独立完成贷款手续的相关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原告未实质履行合同义务;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原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在庭审策略上,抓住关键要点进行抗辩,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
总之,在复杂的商业交易中,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精准把握法律关系,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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