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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解除与补偿款分割争议成功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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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2 · 1493人看过
导读: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崔易蓬律师代理多起案件,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展现卓越专业能力。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崔易蓬律师精准把握合同解除权规则,帮助村集体收回租赁地块及资产;共有物分割案里,为被告大幅降低返还补偿款;土地使用权转让案中,成功逆转一审判决,阻断对方二次获利。这些案件为同类纠纷提供了重要裁判参考。
土地租赁合同解除与补偿款分割争议成功维护当事人权益

案件的结果走向,往往取决于对关键法律概念的准确界定。就像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该如何判定;共有物分割纠纷里,补偿款的归属又怎样划分;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中,协议性质如何定性,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权益。而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的崔易蓬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多起案件中给出了精彩的答案。

案情回溯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2013年,某村集体通过公开竞投将一处商住用地租给A企业,后A企业联合B企业与村集体补签正式租赁合同,租期15年,租金分期递增,约定逾期支付租金超6个月,村集体有权解除合同、没收押金及地上建筑物。2021年起,两家企业多次拖欠租金,村集体多次催告无果后,委托崔易蓬律师团队起诉,诉求为确认合同解除、返还租赁物、没收押金、支付欠付租金及逾期滞纳金、占用费等。

共有物分割纠纷:被继承人甲与原共有人乙共同登记为某村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权利人,各占二分之一份额。因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案涉不动产被征收,补偿款近200万元,由甲指定的侄女(被告丙、第三人丁)代为领取。甲征收后与原告戊结婚十余天去世,戊以配偶身份起诉,要求分割甲名下二分之一补偿款并让丙、丁全额返还。崔易蓬律师接受丙及丁委托代理此案。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委托人(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先后于2010年、2013年签订两份协议。被上诉人主张两份协议均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涉及集体土地违规转让应属无效,要求委托人返还差额款项及利息。委托人认为2013年协议是前合同的终止及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且被上诉人诉求已超诉讼时效一审部分支持被上诉人请求,委托人委托崔易蓬律师上诉。

律师破局策略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公司方抗辩称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已补足租金故无根本违约。崔易蓬律师引用《民法典》关于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规定进行反击。其一,欠租事实发生于疫情前,且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一旦解除通知生效即不可逆转;其二,承租方虽在诉讼中补缴部分款项,但不影响此前违约状态的认定;其三,合同明确约定了解除后果(没收押金、返还租赁物),应予尊重。最终得出公司构成违约,村集体有权解除合同并获得相应补偿的结论。

共有物分割纠纷:原告主张全额分割甲名下补偿款。崔易蓬律师从多方面进行抗辩。首先,梳理征收补偿明细,区分土地、房屋与后期添附物对应补偿项,收集锌铁棚搭建收据、公墓购置凭证等证据,主张专属部分权益;其次,调取甲的住院病历医疗费支付记录,走访村民制作证言笔录并录音录像,证明丙、丁长期照料甲生活起居、承担医疗开支,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再者,核实甲与戊的婚姻登记时间,指出双方婚姻关系仅存续十余天,且戊未能举证尽到扶养责任,反而存在不当喂养高糖饮品等可能影响甲健康的行为;最后,申请对甲生前笔迹进行鉴定,强化“起诉非甲真实意思表示”的抗辩逻辑。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对2013年《协议书》性质定性错误。崔易蓬律师精准定性协议性质,深入研读两份协议条款,梳理资金流向,主张2013年协议是基于前合同无法履行而达成的终止结算协议,款项性质为“回收土地对价+资金占用利息+预期利益损失”,符合市场行情及民间借贷利率惯例。在诉讼时效方面,从法理层面论证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同时结合土地已实际返还并由被上诉人长期占有获益的事实,主张其诉求缺乏基础。还通过深度挖掘一审卷宗,指出一审法院在认定“土地收益”与“资金占用”抵扣上的事实不清,强调被上诉人收回土地后已实际使用多年并获得巨额租金及征收利益,若再获退款将构成不当得利

仲裁/判决结果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某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崔易蓬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案涉两份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14日解除;承租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租赁土地及地上全部建筑物、附属设施;承租方此前交纳的押金XX万元归村集体所有;承租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逾期交租滞纳金(分段计算至2022年4月8日止);驳回村集体关于双倍占用费等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共有物分割纠纷:法院采纳了律师的部分核心观点,认定案涉补偿款中部分锌铁棚、地砖、骨灰安置等对应款项不属于共有财产,予以剔除,最终认定甲享有的共有份额对应的补偿款金额为96万余元;采信丙、丁对甲扶养较多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酌情判定二人分得甲份额中30%的款项,剩余70%由戊继承;驳回原告关于全额分割99万余元补偿款的诉求,案件受理费按比例分担。最终判决被告丙向原告戊返还补偿款67万余元(远低于原告诉求的99万余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法院全面采纳崔易蓬律师的代理意见,维持一审关于2010年合同无效及驳回利息诉求的判项;撤销一审关于2013年协议无效及返还XX万元的判项;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存在诸多错误认知。比如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中,企业可能认为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可以成为拖欠租金的合理理由,随意违约而忽视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在共有物分割纠纷里,可能忽视对专属权益的界定和扶养事实的重要性;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中,容易混淆协议性质,导致法律定性错误。

这些案件确立了重要的裁判规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明确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和法律后果;共有物分割纠纷强调了专属权益的认定和扶养事实对遗产分割的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区分了“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与“合同终止结算行为”。

对用人单位而言,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尊重法律规定,避免随意违约,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劳动者或相关权益人来说,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面对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崔易蓬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能够全面收集和梳理各类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法律定性上,精准把握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做出准确的法律判断;庭审策略上,灵活应对对方的抗辩,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的崔易蓬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值得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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