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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行政管理违法认定规划行政管理违法,获法院判决补救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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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2 · 186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梁国权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8年
律所: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20201810069707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421474775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梁国权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中山市律师协会会员。高中就读于中山纪念中学,法学本科就读于中山大学法学院,现就职于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梁国权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六年有余,办理了各类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债务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保险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受邀担任多家机构、团体及私人的常年法律顾问。 梁国权律师为人诚实稳重,处理案件具有高度责任感。不仅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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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梁国权律师代理一起规划行政管理纠纷案件。郭某获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申请更换土地使用权证,后申请报建遭市资源局以用地位于规划道路及其退让范围内为由不予批准。梁国权律师引用相关法规,论证《控规(微调)》违法。法院确认原市规划局批准实施的《控规(微调)》行为违法,判决市资源局对郭某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补偿。本案明确了规划行政管理需依法依规进行,行政机关违法需承担相应责任。
规划行政管理违法认定规划行政管理违法,获法院判决补救或补偿

规划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的规划调整行为是否合法,直接影响着公民的土地使用权益。若规划调整违法,公民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梁国权律师代理的一起规划行政管理纠纷案件,为这一问题给出了实战结论。

案情回溯

郭某于某时获颁位于某市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为住宅。之后,郭某向市资源局申请办理更换土地使用权证,市资源局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因建设住宅所需,郭某向市资源局申请报建,市资源局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理由是其用地位于规划道路及其退让范围内。郭某认为市资源局据以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控规(微调)》违法,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控规(微调)》违法,要求市资源局对其无法按原土地使用证规定用途使用土地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补偿等。

律师破局策略

市资源局抗辩认为其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是依据合法有效的规划,《控规(微调)》经过了相关审查程序,符合规定。

梁国权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第一,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规。从法律层面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需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合法的程序。

第二,分点论证。首先,市资源局据以作出决定的《控规(微调)》虽经过审查,但在实际中,涉案地块的用途变更缺乏充分的公共利益考量。原土地用途为农村宅基地,变更为道路及退让范围,没有合理说明对公共利益的具体影响和必要性。其次,市资源局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时,没有充分考虑郭某的合法权益。郭某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有合理的建房需求,市资源局的决定使郭某的权益受到损害。最后,市资源局的行为属于违法变更行政许可。郭某持有的原土地使用证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许可,市资源局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以规划调整为由不予批准报建,违反了行政许可的稳定性和合法性原则。

最终法律结论是,市资源局的行为构成违法行政,郭某有权要求其对无法按照原土地使用证规定用途使用土地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补偿。

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市规划局批准实施的《控规(微调)》行为违法。判决市资源局应对郭某无法按照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按照该土地的价值给予郭某补偿,同时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了市资源局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规划行政管理领域,企业和行政机关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只要规划经过相关程序审查就是合法有效的,而忽视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行政机关的规划调整行为需有充分的公共利益考量,且不能随意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行政。

这对用人单位(行政机关)是一个警示,在进行规划调整和行政许可时,要严格依法依规,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违法行政而承担法律责任。对劳动者(公民)的启示是,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要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梁国权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了专业的证据组织能力,收集整理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精准的法律定性能力,准确判断市资源局行为的违法性;以及有效的庭审策略,在庭审中有力地反驳了市资源局的抗辩,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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