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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结算人对账效力百余万元水泥货款债权全额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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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2 · 115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杭川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2人 执业9年
律所: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420181006267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982340279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合同事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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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的杨杭川律师代理一起水泥买卖欠款案。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被告指定专人负责采购、对账及结算,原告供货开票后被告拖欠百余万元尾款,经指定人员对账被告仍拒付。杨律师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关键,引用相关法规,否定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抗辩。法院认定对账有效,被告违约,判决被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及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近两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明确了合同指定结算人签字对账具备法律效力,为类似合同纠纷提供裁判参考。
指定结算人对账效力百余万元水泥货款债权全额胜诉

合同履行的结算环节至关重要。指定结算人的签字对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债权能否顺利实现。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的杨杭川律师代理的一起水泥买卖欠款案,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权威的实战结论。

案情回溯

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合同中被告书面指定了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足额供应了水泥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然而,被告仅支付了少量货款,就拖欠了百余万元的尾款拒不支付。之后,经被告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了欠款金额。但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原告无奈之下,委托杨杭川律师提起了诉讼

律师破局策略

被告方的抗辩理由主要有:一是认为对账人已经离职,不再具有对账的权限;二是强调未进行正式结算;三是怀疑原告与对账人串通虚构货款。

针对这些抗辩,杨杭川律师展开了有力的法律反击。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和代理的相关规定,律师指出,被告在合同中明确指定了结算人员,该指定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即使该人员离职,其在离职前基于被告的授权所进行的对账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其次,从分点论证来看,第一,争议的货款属于合同明确约定的债权债务范畴,是基于原告实际供应水泥所产生的款项,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要素,具有明确的债权属性。第二,被告提出增加其他绩效或其他说法来搪塞付款,但增加的所谓款项与本案的水泥货款性质不同,且不具有确定性和固定性,不能替代原告应得的货款。第三,被告在指定人员对账后,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这种单方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合同履行方式,严重违背了契约精神。综合以上论证,律师得出最终结论:被告的行为构成未足额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追回全部货款及相应违约金

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其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的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原告已完整履行了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同时驳回了被告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就是认为可以随意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货款,比如在本案中认为离职人员签字对账无效、未正式结算等。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合同中指定的结算人签字对账具有法律效力,企业不能随意以人员变动等理由逃避付款责任。这对用人单位有很大的警示作用,企业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合同约定,诚信履行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商业交易中要注重合同条款的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杨杭川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充分展现了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系统整理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闭环,为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法律定性上,精准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核心要点,准确引用法律规定进行论证。在庭审策略上,以强硬的态度和充分的说理,逐一击破被告的抗辩理由,最终实现了货款、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的全面胜诉。

杨杭川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客户解决复杂的合同纠纷,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在法律领域的卓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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