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涉及的金额高达33万余元,当债权人的债权无法顺利实现,而债务人又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时,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财产安全,更涉及到法律对公平正义的维护。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的郭笑云律师,在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诉讼策略,为债权人成功讨回了公道。
案情回溯
原告浙江甲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融资公司”)与被告周某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为周某与案外人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2024年1月,因周某违约,融资公司代其偿还330680元。随后融资公司提起追偿权诉讼,法院判决周某偿还代偿款及利息等费用。然而,判决生效后周某未履行,融资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周某名下财产不足,执行陷入僵局。后来融资公司查明,在追偿权诉讼期间,周某将其名下价值数十万元的房屋以1万元的明显不合理低价出售给其父周某某,并完成产权变更登记。融资公司认为周某与周某某恶意串通、低价转移财产,严重影响债权实现,遂委托郭笑云律师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返还房屋,并由周某承担律师费等必要费用。
律师破局策略
被告方辩称房屋系周某某出资购买、登记在周某名下仅为借名贷款。郭笑云律师则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有力反击。
首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四十条,明确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转让行为,并要求债务人承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其次,分点论证:一是通过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买卖合同,证明转让时间在诉讼期间、价格明显不合理、受让人系近亲属,足以认定为恶意串通、低价转让。二是向法庭提交生效判决和执行材料,证明原告债权已确定、周某无其他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该房屋转让行为直接导致执行不能,符合撤销权的实体要件。三是针对“借名买房”抗辩,指出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公示制度,被告未能提供出资证据和借名协议,且周某某在庭审中自述表明其明知债务存在,主观恶意明显。最终得出结论,该转让行为应被撤销,周某应承担相应责任。
判决结果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全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判决撤销被告周某与周某某之间关于案涉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返还房屋并将产权恢复至周某名下,周某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债权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保障。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和债务纠纷中,一些债务人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可以通过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本案确立了裁判规则,即当债务人恶意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这对用人单位和债务人起到了警示作用,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债权人而言,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郭笑云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从精准识别撤销权行使条件、构建完整证据链,到有效反驳被告抗辩、使律师费获得支持,再到恢复可供执行财产、警示被告,每一个环节都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庭审策略。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的郭笑云律师,以专业立身,以匠心办案,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稳妥、可落地的维权方案,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郭笑云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成功代理,再次证明了专业律师在复杂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价值,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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