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律定性,可能让当事人多赔几十万,也可能让他全身而退。这些法律定性问题,往往决定着当事人的权益走向。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走进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黄俊华律师代理的三起典型案件,探寻其中的法律奥秘。
保供物资款“三角债”迷局
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期间,保供物资的采购链条错综复杂。XX公司作为保供企业,开始向市场供应猪肉等生活物资。一个名为孙X和张X的人,通过微信群向XX公司频繁下单,XX公司按订单供货,收货人“付某”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累计供货金额达122,808元。之后,XX公司按张X提供的开票信息向吉贡XX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吉贡XX也通过第三方支付了51,467.5元,但剩余71,340.5元一直未付。当XX公司催讨时,吉贡XX却否认买卖关系,辩称孙X和张X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只是代付款,货物并非全部由其下单,双方不存在直接买卖合同关系。XX公司陷入困境,于是委托黄俊华律师维权。
吉贡XX的抗辩理由看似有理,但黄俊华律师展开了有力的法律反击。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黄律师指出,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X曾向XX公司发送吉贡XX的开票信息,孙X提供的提货联系人是吉贡XX的法定代表人,XX公司开具发票后吉贡XX未提出异议且支付了部分货款。而且吉贡XX系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重点企业,XX公司有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对于吉贡XX的“代付”说,黄律师反驳,若只是代付,为何开票抬头是吉贡XX,付款后也未要求更正或追索,这不符合常理。最终得出结论,构成表见代理,吉贡XX应支付剩余货款。
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完全采纳了黄律师的观点,认定孙X、张X系代表吉贡XX向XX公司进行采购,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在企业经营中,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可以通过否认员工身份等方式逃避责任。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复杂交易环境中,买卖关系的认定不能仅看合同形式,发票、付款行为、交易习惯、相对方的身份特征等都是重要依据。这对用人单位是一种警示,不能随意否认交易关系。对劳动者或企业来说,在交易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黄律师在本案中,通过精准收集和运用证据,准确进行法律定性,制定有效的庭审策略,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
八旬母亲去世,百万售房款“消失”
2023年,李XX因母亲朱XX的遗产分割问题与姐姐、弟弟闹上法庭,李XX同意姐姐的诉讼请求,反对弟弟的说法。2015年,朱XX与三个子女签订《房产分配份额协议》,约定出售家庭共有房屋后,朱XX获得50%售房款自行保管,百年之后由三个子女平均继承。2020年房屋出售,朱XX名下50%份额对应118万余元。2023年朱XX去世后,发现母亲名下售房款只剩不到两万元,弟弟坚称母亲已将钱款赠与他或用于日常开销,不应再作为遗产分割,而李XX和姐姐认为弟弟擅自支取巨款,应返还并分割。
弟弟在庭审中的陈述存在诸多矛盾。对于100万元银行贷款,开始说不清楚去向,后又改口称是母亲赠与;对于5万元,说取现用于母亲日常花销却无取现记录;对于14万元,称母亲归还借款却拿不出借条或转账凭证。黄律师向法庭指出,母亲近90岁高龄,短时间内频繁操作大额资金且均在到账两日内转出,不符合常理。弟弟与母亲共同居住,有支配钱款的便利条件,其解释前后矛盾,不应采信。虽然邻居证明弟弟对母亲照顾较多,母亲也曾口头表示财产给弟弟,但黄律师主张口头表示不构成遗嘱,不能替代法定遗产分割规则,弟弟可酌情多分但不能独吞。
2023年底,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采纳黄律师的观点,认定已由弟弟支取的119万元售房款属于母亲遗产,弟弟关于“赠与”“还款”“日常花销”的解释均不成立。考虑到弟弟与母亲共同居住、照顾较多,判决其酌情多分,119万元及其他小额遗产共计约128万元归弟弟所有,同时弟弟须向李XX和姐姐各支付折价款375,200元,合计75万余元,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在遗产纠纷中,很多人错误认为与老人共同居住就可以独占财产。本案确立的规则是,“照顾”不等于“独占”,口头上的财产分配表示不构成有效遗嘱,大额资金的异常转移仍可被认定为遗产。这警示子女要遵守法定遗产分割规则。对当事人来说,遇到遗产纠纷要及时收集证据。黄律师在本案中,通过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还原资金流向,抓住对方陈述矛盾点,在法律框架内为委托人争取合理权益,展现了专业的证据组织和法律定性能力。
义务帮工受伤,三方推诿谁买单
2023年7月,货车司机姚XX接到运输任务,将康师傅方便面运往上海金山某仓库。到达仓库后,仓库负责人蒋X称当天忙卸不了货,将郑X联系方式给运输公司调度,由郑X负责安排卸货。雨停后,姚XX帮忙卸货时从货车上跌落受伤,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当姚XX向相关方主张赔偿时,蒋X称与自己无关,郑X称已劝阻姚XX,货主公司称不负责装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黄律师梳理各被告角色,蒋X是仓库承租人,按惯例有卸货义务,但当天将卸货事务转给郑X;郑X有偿承担卸货组织责任;货主公司与装卸无直接关联。黄律师收集了报警回执、住院记录、出院小结、医疗费账单以及事发经过的录音和视频录像。庭审中,针对蒋X称已拒绝卸货、郑X称自己是帮工人且已劝阻姚XX、货主公司称不负责装卸的抗辩,黄律师反驳,郑X无有效证据证明拒绝帮工,蒋X将卸货事务转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郑X也有过错。最终得出被帮工人为郑X的结论,同时姚XX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帮工人为郑X,由郑X承担60%的责任,判决郑X支付姚XX各项赔偿款共计17,755.36元(已扣除郑X垫付的374元),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在义务帮工中,很多人对责任归属存在错误认知。本案确立的规则是,被帮工人不能以“没让帮”为由完全免责,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已明确拒绝帮工。这提醒被帮工人要明确表达拒绝并留证据,帮工人要注意自身安全。黄律师在本案中,精准锁定义务帮工法律关系,通过证据反驳各方推诿,合理划分过错比例,维护了帮工人的合法权益。
黄俊华律师在这三起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严谨的证据组织能力和有效的庭审策略,成功为委托人解决了法律难题,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复杂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价值。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