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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争议法院维持工伤认定,劳动者权益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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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2 · 137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赫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7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502201910137897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8686182686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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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周赫律师代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涉及职工工伤认定问题。原告意公司否认职工刘X工伤,周赫律师协助被告某区政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通过完善间接证据链、运用举证责任规则等,证明刘X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法院认定工伤认定及复议决定合法,驳回意公司诉求。本案明确了微信记录等电子证据在工伤认定中的重要证明价值,用人单位不能以无目击证人等理由逃避工伤责任。
工伤认定争议法院维持工伤认定,劳动者权益获保障

行政诉讼领域,工伤认定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权益和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工伤认定上产生分歧时,如何依据法律和证据来判定工伤,成为关键问题。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周赫律师代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为这一问题给出了实战结论。

案情回溯

第三人刘X于2024年3月13日入职原告意公司,担任库管。2024年5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刘X在公司库房搬运货物下货架台面时摔伤右脚踝。受伤后,刘X于当日上午10时48分通过微信告知其丈夫“脚扭了”,下午13时55分发送右脚受伤照片,晚上19时44分与同事李某微信沟通称脚扭伤并请求顶班。次日,刘X前往包头市第四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

2024年10月18日,刘X向被告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受理后向意公司送达《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意公司提交材料但未提供刘X病历。某区人社局经调查询问证人,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X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意公司不服,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意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律师破局策略

意公司抗辩称,刘X病历记载的受伤原因与工伤陈述不一致,且工作场所无监控或无人目击,不能认定为工伤。同时,质疑某区政府的复议程序合法性。

周赫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完善证据链:强调刘X受伤后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告知丈夫、发送受伤照片及与同事沟通伤情,这些微信记录时间连贯、内容合理,结合次日就医诊断,足以认定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不能因工作场所无监控或无人目击就否定工伤事实。

2.运用举证责任规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用人单位否定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意公司虽主张病历记载问题,但刘X已解释系出院后复印病历时发现记载错误并修正,修正处已加盖医生印鉴。法院应采纳微信记录等更直接、及时的受伤证据。

3.论证复议程序合法性:意公司质疑复议程序,周赫律师逐项出示了受理通知书、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延期审理通知书、听取意见记录等全套程序性证据,证明某区政府严格履行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程序,无程序违法情形。

4.应对病历矛盾攻击:指出病历中“下楼梯”的描述系患者入院时的主诉,非最终诊断;刘X工作岗位内虽无楼梯,但受伤后离开工作场所回家或就诊途中可能经过楼梯,其表述不精确不能否定原始受伤事实;受伤当日的微信记录是原始证据,证明力高于事后病历中的现病史描述。

判决结果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判决驳回原告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只要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职工工伤,就可以否认工伤认定。然而,本案确立了微信记录等电子证据在工伤认定中的重要证明价值,只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使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监控录像,也能认定工伤。

这对用人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在工伤认定问题上,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不能随意否认职工工伤。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工作中受伤后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周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协助行政机关完善间接证据链,构建了“时间—行为—伤情”三位一体的证明体系;在法律定性上,精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抵御了原告的对抗;在庭审策略上,全面梳理并固化行政复议程序,确保复议程序无瑕疵。周赫律师凭借专业、严谨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佳结果,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专业律师的介入能有效协助行政机关准确运用证据规则、完善间接证据链、固化程序细节,从而有效应对用人单位的抗辩,维护工伤认定决定的合法性与稳定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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