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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窝点非法拘禁案的法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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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2 · 140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苏湖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71人 执业19年
律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1200810448864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950396993
代表案例:3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苏湖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管委会委员、专职执业律师,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福州市工商联执委,福州市泉州商会副会长兼法律顾问委副主任、秘书长,福州市青年企业家商会党支部书记、副会长,福州市政府法律顾问智库律师,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执法监督员,2015年入选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律师,福建省律师协会首批认定的专业刑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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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这起非法拘禁案件中,被害人被诱骗至传销窝点,人身自由被非法剥夺。苏湖城律师作为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接手本案。在庭审中,苏湖城律师提出被告人杨XX最初是传销受害者、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等辩护意见。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作出判决。
传销窝点非法拘禁案的法律审判

2015年,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被告人韩XX、杨XX、陈XX、杨XX、曾XX在传销活动中,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受到了法律的审判。

2014年7月中旬,被害人蓝XX、袁某某、胡XX被人以来福州找工作为由先后被骗至设于闽侯县一民房的传销窝点。为迫使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韩XX作为管理传销点的大主任,指示被告人杨XX采取威胁恐吓的方式,收走手机等随身物品,以学习、考查的名义强迫被害人留在传销窝点。被告人陈XX、杨XX、曾XX以用毛巾捂口鼻使人呼吸困难、暴力殴打、言语威胁等方式恐吓,强行将被害人留在传销窝点,并安排人员看管限制人身自由。至2014年7月28日该传销点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害人袁某某、胡XX、蓝XX已分别被非法拘禁3天、9天和12天。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杨XX的家属找到了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苏湖城律师。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逾十载,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尤其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近千件,对重特大复杂刑事案件辩护尤为专精,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苏湖城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他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他注意到被告人杨XX最初也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并且是初犯,主观恶性不深,没有使用暴力危害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在庭审中,苏湖城律师为被告人杨XX进行了有力的辩护,提出被告人杨XX最初也是受害者,本案应不同于一般的非法拘禁罪案件,被告人杨XX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同时,苏湖城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CT检查报告单、出院记录、病人费用清单、申请,证明被告人杨XX家庭情况困难,有年迈父母和年幼孩子需要照顾。不过,公诉机关认为该证据与本案犯罪事实无关。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韩XX、杨XX、陈XX、杨XX、曾XX在传销活动中,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韩XX、杨XX、陈XX、杨XX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受到暴力殴打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各被告人应对危害结果共同承担责任,认定被告人韩XX、杨XX、陈XX、杨XX、曾XX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韩XX、杨XX、陈XX、杨XX、曾XX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韩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杨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陈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杨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曾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苏湖城律师始终秉持着“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他曾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律师”之“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其主办的李某故意杀人案再审改无罪并获赔388万元,入选福建省律师协会“福建律师优秀刑事案例”。他的个人执业事迹还受到了众多媒体的专访报道,充分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及法治建设中的专业精神与突出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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