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建筑器材租赁企业在市场中常处于弱势地位,租赁费用拖欠问题屡见不鲜。某建筑器材厂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2017年6月,该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按约定交付了全部租赁物资,然而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一直拖欠。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原告债权人。这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朱俊健律师在经济合同纠纷领域处理过不少。
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返还租赁物或赔偿、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但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争议焦点集中在: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是否遗漏主体;已完成结算,是否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是否不足,钢模板有无合同依据。
朱俊健律师所在的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朱俊健律师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朱俊健律师2001年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系,取得学士学位,2005年考取司法资格,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对这类案件有更精准的判断。
从法律角度来看,依据《民法典》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在本案中,XX公司被母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应承担相应债务。同时,对于租金的计算,应依据实际租赁情况和合同约定,不能仅凭所谓的“结算”就否定后续租金。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朱俊健律师在处理刑事辩护案件时,同样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法律逻辑的严密性。对于中小建筑器材租赁企业来说,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存好相关凭证,遇到纠纷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在面对大型企业的不合理抗辩时,要坚定维权信心,依靠专业律师的力量。
这个案例表明,即使面对大型央企,只要合同约定明确、证据充分,中小建筑器材租赁企业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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