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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拒付建筑器材租赁费,二审能否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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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2 · 122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俊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920071058264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315717235
代表案例:22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朱俊健主任律师,律所合伙人,中共党员,执业多年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具有高超的业务能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结合个案的自身特点,为客户设计最佳纠纷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节省客户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擅长: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专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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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很多中小建筑器材租赁企业在与大型企业合作时,常遭遇租赁费拖欠问题。朱俊健律师(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某建筑器材厂与央企下属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对方仅支付部分费用,后续因公司合并注销,债权追讨陷入困境。一审虽胜诉,但央企不服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原告全面胜诉。此案例对中小建筑器材租赁企业维权具有参考价值。
央企拒付建筑器材租赁费,二审能否胜诉?

中小建筑器材租赁企业在市场中常处于弱势地位,租赁费拖欠问题屡见不鲜。某建筑器材厂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2017年6月,该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按约定交付了全部租赁物资,然而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一直拖欠。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原告债权人。这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朱俊健律师在经济合同纠纷领域处理过不少。

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返还租赁物或赔偿、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但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争议焦点集中在: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是否遗漏主体;已完成结算,是否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是否不足,钢模板有无合同依据。

朱俊健律师所在的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朱俊健律师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朱俊健律师2001年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系,取得学士学位,2005年考取司法资格,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对这类案件有更精准的判断。

从法律角度来看,依据《民法典》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在本案中,XX公司被母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应承担相应债务。同时,对于租金的计算,应依据实际租赁情况和合同约定,不能仅凭所谓的“结算”就否定后续租金。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朱俊健律师在处理刑事辩护案件时,同样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法律逻辑的严密性。对于中小建筑器材租赁企业来说,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存好相关凭证,遇到纠纷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在面对大型企业的不合理抗辩时,要坚定维权信心,依靠专业律师的力量。

这个案例表明,即使面对大型央企,只要合同约定明确、证据充分,中小建筑器材租赁企业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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