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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老人洗浴摔伤,场所该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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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2 · 110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0年
律所: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1610409816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咨询电话:15942898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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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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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遭遇意外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王策律师(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在处理一起高龄老人洗浴场所摔伤致残案时,通过深入论证,成功为老人维权。2022年6月1日,老人在洗浴场所结账换鞋途中摔倒致九级伤残。法院最终认定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老人获赔近6万元。本文对类似消费受伤维权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高龄老人洗浴摔伤,场所该担责吗?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安全保障问题,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2022年6月1日,XXX老人在XX公司经营的洗浴场所消费后,在结账换鞋途中,因大堂台阶设置不当踩空摔倒。这次摔倒导致老人左侧股骨颈骨折,最终进行了全髋关节置换术,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这类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件,王策律师在复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领域处理过不少。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XX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XX公司辩称,已尽安全警示、提示义务,灯光明亮、设有防滑垫、灯带及“小心阶梯”提示,是老人自身未尽注意义务才摔倒,公司无过错,不同意赔偿

王策律师所在的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王策律师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和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硕士学位的背景,让他对这类侵权责任纠纷有更敏锐的判断。他仔细勘查现场,发现台阶仅贴反向文字提示与灯带,无立式警示牌及专人提醒,不符合相关建筑规范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XX公司作为洗浴场所的管理者,对进入场所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现场的安全措施存在明显不足。

最终,法院认为,XX公司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充分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老人自身行走未尽注意义务,亦有过错。酌情判令XX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由XX公司全额承担。判决XX公司赔偿老人医疗费、辅助器具费等合计39283.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司法鉴定费4160元。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消费过程中要时刻注意自身安全,同时如果遭遇意外受伤,要及时收集证据。王策律师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同样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而对于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来说,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完善安全设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从这起案例可以看出,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场所管理者,都要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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