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在实务中存在的一个关键争议点在于追诉时效的认定与适用。有观点认为,对于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及追诉期限等关键事实的判断,不同司法人员可能存在理解差异。实践中,一些案件由于时间跨度较长,证据收集难度较大,导致追诉时效的确定存在困难。若不能准确认定追诉时效,可能会出现对犯罪嫌疑人不当追诉或放纵犯罪的情况。
在内蒙古某稀土高开发区发生的一起虚开发票案中,被不起诉人林某系某工程公司管理人员,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该工程公司因经营需要劳务发票,林某在无真实劳务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联系劳务公司,签订虚假协议并支付开票费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多份,价税合计金额较大。案发后,该公司已足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公安机关经侦查,以林某涉嫌虚开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内蒙古正捷律所接受林某委托,苗均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案件。
苗均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围绕追诉时效这一关键问题展开工作。他仔细审查案件材料,核实涉案发票、资金流向、补缴凭证等材料,准确认定犯罪行为终了时间。通过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研究,明确虚开发票罪属情节严重时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应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苗均律师将这些关键事实和法律依据整理清晰,提交给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采纳了苗均律师的意见,认定本案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表明,在刑事辩护中,准确把握追诉时效等关键法律问题,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深入审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苗均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为解决此类争议提供了有效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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