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乙醇浓度不是驾驶行为发生时提取的。”这是卷宗内庭审记录原文,李桂英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1411064455)整理过往归档案卷时,留意到这句笔录。为何会有这样的表述?这背后隐藏着怎样的案件真相?这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一度被忽略的关键表述,在律师归档复盘时被精准捕捉到,也为后续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方向,让律师对这类案件的辩护思路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案件起因是2023年2月2日晚9时许,林XX在广州市酒后驾驶小型客车回到中山XX,倒车时车辆碰撞水泥柱致车辆损坏。因保险纠纷,林XX被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57mg/100ml。林XX自行留存的证据存在漏洞,他未能证明自己在驾驶结束后是否有再次饮酒行为,这使得抽取的血液酒精含量是否能准确反映驾驶时的情况存疑。当事人在案件发生后,因为对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不熟悉,没有及时系统地整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也没有形成清晰的维权思路,在案件初期一度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甚至对案件的最终结果充满了担忧。
李桂英律师接手案件后,展开了一系列实操工作。首先,针对笔录疑点反向梳理取证清单,调取林XX事故前后的活动轨迹、相关证人证言等书证,并与可能了解情况的证人进行沟通。其次,结合笔录内容检索同类生效判例,发现此类案件中血液提取时间与驾驶时间间隔较长时,证据的证明力会受到影响,从而修正原先代理思路。庭审阶段,围绕该段关键笔录展开质证,指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乙醇浓度不能准确反映林XX驾驶时的酒精含量,陈述代理意见,强调不能排除驾驶结束后饮酒增加酒精浓度的可能性。律师在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就对全案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逐字逐句核对了卷宗里的所有笔录、书证、鉴定意见等材料,与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深入的沟通,完整还原了案件的全部事实经过,才最终找到了案件的核心突破口,制定了最贴合案件情况的代理/辩护策略。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起诉林XX。这一结果,不仅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理想的案件结果,也让当事人深刻认识到了相关的法律风险,学会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危险驾驶案件中,血液提取时间与驾驶时间的关联性至关重要。当事人遇到类似特殊情况,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李桂英律师通过此案也意识到,往后阅卷时要更加关注证据的形成时间和关联性,庭审准备时要充分利用同类判例支持代理观点,以更好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律师在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就对全案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逐字逐句核对了卷宗里的所有笔录、书证、鉴定意见等材料,与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深入的沟通,完整还原了案件的全部事实经过,才最终找到了案件的核心突破口,制定了最贴合案件情况的代理/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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