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6日晚,艾某伙同张X在中山市东区盗窃电缆,致大量固话和宽带业务中断,电缆损坏价值约3.948万元。作案后二人销赃获利,案发后赃款及作案工具被缴获,赃物也已归还被害单位,且二人分别赔偿并获谅解。但公安机关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此罪起点刑三年,艾某面临重判风险。
面对这种情况,大多数人会以为只要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就能在量刑上获得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理。然而,在这起案件中,由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性质严重,积极赔偿和谅解虽有一定作用,但并不足以改变罪名和大幅降低量刑,此路不通。网上查到的说法还有,若能证明自己是初犯,也可能从轻发落。但在本案中,初犯这一因素在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面前,对量刑的影响微乎其微,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艾某面临的重判问题。
广东中亿律师所的李桂英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1411064455)接手后,将此问题拆成三个独立小问题:艾某主观故意内容是什么、被害单位提供的《损失明细》是否客观、应以何罪名对艾某进行定罪处罚。之所以这样拆,是因为只有明确艾某主观故意,判断《损失明细》的客观性,才能确定合适罪名。
首先解决艾某主观故意的问题。需要证明艾某不知电缆正在使用。李桂英律师调查发现,艾某是网建公司外包布线施工人员,此前工作中在该位置见过断头电缆,且作案前看到电缆是断头的。这一证据表明艾某主观上是偷盗未使用电缆的故意,为后续问题解决奠定了基础。
第一个问题解决后,第二个问题的突破口就出现了。要判断《损失明细》是否客观,李桂英律师对相关材料进行深入分析和实地调查,指出其存在不客观因素,不能真实反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危害结果。这使得对案件的定性产生了动摇,为罪名变更创造了条件。
基于前两个问题的解决,最后一个问题聚焦于应以何罪名定罪处罚。李桂英律师综合前面的证据和分析,提出应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艾某定罪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改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适用缓刑。在开庭审理阶段,李桂英律师继续为艾某提出从轻量刑情节,最终法院判决艾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李桂英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超三百余件,成功办理刑事及民事诉讼相关案件二百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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