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日晚上9时许,林XX在广州市酒后驾驶小型客车回到中山XX,倒车时车辆碰撞水泥柱致车辆损坏。因保险纠纷,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查获了林XX。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57mg/100ml。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林XX委托了广东中亿律师所的李桂英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1411064455)。李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意见。原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乙醇浓度不是林XX醉酒驾驶行为发生时提取的,该鉴定的检验结果只能反映其驾驶结束后数小时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不能排除驾驶结束后饮酒增加酒精浓度的可能性。而且从卷宗内容能基本确定林XX停止驾驶后在家有再次饮酒行为,使得抽取的血液酒精含量不准确。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最终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普通危险驾驶案检察院1个月就办结,醉驾案以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极少,此案办理用了8个月,需要当事人和律师稳稳坚持。
另一起案件发生在2022年5月1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张X、艾X驾驶面包车到市东区银通街附近,撬开电信井井盖,剪断电缆线盗走,造成多条电缆承载的固话和宽带业务中断,经鉴定损坏价值人民币39480元。作案后二人将电缆出售分赃。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赃款及作案工具,赃物也缴回发还被害单位,张X、艾X还分别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时,艾X委托了李桂英律师。李律师接案后发现公安是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此罪起点刑就是三年,但艾X家庭情况特殊,强烈希望不被关押。李律师联系检察院阅卷,详细分析案卷材料后提出辩护意见。一方面,艾X主观上是偷盗故意,实施偷盗行为时并不知道电缆是正在使用中的,他是网建公司外包的布线施工人员,之前工作中发现此处有断电缆,因经济困难才动了偷盗念头,实施前看到电缆是断头的,以为是未使用的电缆;另一方面,被害单位提供的《损失明细》不具有客观性,不能真实反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危害结果。李律师综合认为应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艾X定罪处罚,并建议公诉机关量刑时适用缓刑。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最终改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适用缓刑。开庭审理阶段,李律师继续为艾X提出酌定、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最终法院判决艾X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李桂英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三百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二百余件,对于这类刑事案件的关键环节尤为熟悉,能精准抓住案件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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