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英律师就职于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担任劳动法务部主任、刑事主办律师。执业十二年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三百余件,成功办理刑事及民事诉讼相关案件二百余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占比约40%,在刑事会见及取保、羁押必要性审查方面经验丰富。在刑事领域,她成功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予逮捕、不予起诉、缓刑、轻判、变更罪名等结果;在民商事案件中,处理过标的额从几万元到数百万元不等的案件,综合谈判能力较强,还熟悉工伤案所有办理流程,擅长处理复杂困难的交通、工伤案件。
李桂英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优势显著。她在刑事会见中有一套独有的沟通技巧,善于站在办案人员的角度思考和分析案件,能与各单位保持良好沟通,精准抓住案件的关键节点,并与被会见人有效沟通。她深知律师越早介入对案件的帮助越大,能更好地把握后续案件走向。在交通工伤领域,她熟悉工伤案所有办理流程,能够迅速抓住案件的关键争议焦点,准确找到案件突破口,通过多角度方式处理案件,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更多合法权益。
下面以艾某武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为例,详细介绍李桂英律师的办案过程。
案件类型: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
当事人角色:被告人艾某武的辩护人。
案情简介:2022年5月1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张X、艾某武驾驶粤T面包车到市东区银通街附近,穿上写有“中国某信”字样的马甲,使用铁镐将东区村22号门口电信井、市政府办公区与农商行之间通道处电信井、靠政府办公区东侧电信井的井盖撬开,并用剪线钳将被害单位中国XX公司城区分公司铺设的电缆线剪断,盗走了办公区接入点至办公区、农商银行总部的联络电缆(其中400对全塑电缆约92米、200对全塑电缆约173米),造成了该二条电缆承载的固话业务全部中断共896户720分钟,宽带接入型业务全部中断226户约720分钟(经鉴定损坏价值人民币39480元)。作案后,张X、艾某武将上述电缆线以人民币5300元出售给杨XX,二人分别分得赃款人民币26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并扣押张X、艾某武作案所得赃款以及用于作案的面包车、铁镐、剪线钳。破案后,赃物已缴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案发后,张X、艾某武分别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元并取得谅解。案件将移送到检察院时,艾某武委托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的李桂英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1411064455)为其辩护。
核心诉求:艾某武的家庭情况及本人强烈意愿是不要被关押,希望能争取到较轻的处罚。
案件难点:
1.公安立案是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该罪起点刑就是三年,量刑较重。
2.案件造成了较大范围的固话和宽带业务中断,损害后果较为严重,在法律认定上对被告人不利。
3.如何证明艾某武主观上没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故意,而是偷盗的故意,存在一定难度。
律师策略:李桂英律师接受委托后,联系检察院阅卷详细分析了案卷材料,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辩护意见。首先,她指出艾某武主观上是偷盗的故意,实施了偷盗电缆的行为。艾某武是市网建公司外包的布线施工人员,在以前的工作过程中发现事发位置有断的电缆线,因经济困难而动了偷盗的想法。在实施偷盗行为前,其发现电缆是断头的,所以认为是没有使用的电缆。其次,她认为中国XX公司城区分公司提供的《损失明细》不具有客观性,不能真实反应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危害结果。综合法律意见为应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嫌疑人艾某武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并建议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时,对其建议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改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建议对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对艾某武适用缓刑。案件在开庭审理阶段,李桂英律师继续为当事人提出酌定、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艾某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
1.对于类似的涉及罪名定性争议的案件,律师应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等方面寻找突破口,为被告人争取更合适的罪名认定。
2.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及时介入并与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进行有效沟通,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对案件的走向和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3.对于有赔偿和取得谅解情节的案件,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律师应充分利用这些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理。
4.本案的成功处理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参考,提醒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注重细节,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李桂英律师执业十二年,承办众多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她凭借对案件的精准分析和有效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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