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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内,为同一企业负责人两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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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61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廷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99人 执业11年
律所: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11201510278847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5189195201
代表案例:3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专业过硬,责任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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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8年,张廷春律师为企业负责人徐先生代理故意杀人案(犯罪未遂),成功认定未遂及情节较轻,徐先生获缓刑判决。2023年,徐先生公司另一员工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再次找到张廷春律师。两次委托间隔五年。
五年内,为同一企业负责人两次刑事辩护

2018年,发生了一起极为特殊的“安乐死”型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吴先生于2008年被诊断为宫颈癌,术后转移,2014年起多次化疗。2017年5月,吴先生因癌症疼痛服用农药自杀未遂。此后,吴先生多次请求被告人徐先生(某企业负责人驾驶机动车将其撞死,以解脱癌症痛苦,吴先生的丈夫王先生亦帮助劝说徐先生。徐先生一直未答应。2017年6月15日晚,吴先生再次电话联系徐先生,请求驾车撞死自己,王先生在通话中劝说并要求徐先生“狠心一点”,承诺家人不会找麻烦。徐先生同意并确定撞击地点。当晚20时许,在句容经济开发区某路段,徐先生驾驶面包车将吴先生撞倒。徐先生随后拨打110报警称发生交通事故。吴先生被送医后不配合治疗,于6月17日主动要求出院,6月19日凌晨死于家中。经法医鉴定,吴先生系宫颈癌术后转移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车辆撞击所致损伤为轻伤二级,对死亡进程稍有影响。案发后,徐先生、王先生被查获归案,均如实供述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张廷春律师作为被告人徐先生的辩护人,重点围绕几个方面开展工作。首先是犯罪未遂的认定,虽然徐先生实施了撞击行为,但被害人直接死因是癌症本身,车辆撞击仅对死亡进程“稍有影响”,且损伤程度仅为轻伤二级。张廷春律师详细分析法医鉴定意见,说服法庭认定徐先生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次是“情节较轻”的论证,他向法庭充分阐述本案与一般恶性故意杀人案件的本质区别,指出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主动求死,被告人出于同情和怜悯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小。法院最终认定本案“情节较轻”,为适用缓刑奠定了基础。此外,徐先生到案后即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无隐瞒,且多次表达对被害人家属的歉意,结合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法庭认定其真诚悔罪。综合未遂、情节较轻、如实供述、初犯、谅解等情节,法院最终对徐先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使其免于实刑羁押

案件结束后,张廷春律师主动回访了徐先生,了解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给予法律方面的建议和提醒。徐先生对张廷春律师的服务非常满意,也向身边的朋友推荐了张廷春律师。

2023年,徐先生公司的一名员工高先生出了事。高先生在经营句容市后白镇某蛋糕房期间,明知制作油条过程超限量添加含铝成分食品添加剂有害人体健康,仍在生产油条过程中不按照比例随意添加含铝食用明矾,并予以销售。2018年5月8日至9日,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经鉴定,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764㎎/㎏,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限值为≤100㎎/㎏),属不合格食品。高先生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这次案件与上次的故意杀人案差异很大。上次是“安乐死”型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复杂的法理和人情;而这次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主要围绕食品安全和添加剂使用问题。张廷春律师调整了策略,重点关注如实供述情节的充分利用,高先生到案后第一时间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张廷春律师让法庭依法认定该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高先生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张廷春律师及时与公诉机关沟通,促成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让法庭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还综合运用初犯、悔罪表现,高先生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接受处罚,法庭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另外,妥善处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高先生积极与相关方达成调解协议,履行了民事赔偿责任,该情节进一步体现了其悔罪态度,为适用缓刑创造了有利条件。

最终,法院对高先生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后来徐先生对朋友说,选律师就选像张廷春律师这样,每次都能根据不同案件想出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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