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赠与引纠纷,法院判决确认无效返还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25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雯雯律师
已认证
-
评分:4.5
服务:254人
执业10年
- 律所: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31201611823427
-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 咨询电话:18313473201
- 代表案例:9个
-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更多>
导读:A女士发现丈夫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向C女士赠与大额款项,协商返还无果后委托张雯雯律师起诉。原告以夫妻共同财产被侵害为由,提交婚姻关系、婚外情及赠与、损害后果证据,主张赠与无效并返还。被告以原告非适格主体、赠与金额有争议抗辩。张雯雯律师紧扣法律规定,对被告证据质证,强调原告主体地位,剔除无依据抵扣项。法院最终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部分款项,诉讼费用按比例承担。
某婚内财产赠与纠纷案,原告A女士发现丈夫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向被告C女士赠与大额款项,多次协商返还无果后,委托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的张雯雯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全部赠与款项。张雯雯律师执业于云南省德宏州,核心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侵权,执业年限较长。本案中,原告方主张B先生在未征得A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C女士,侵害了其财产权益,提交了结婚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明细等证据,依据《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认为赠与行为无效。被告方初始困境在于其与B先生的不正当关系及接受赠与的事实明确,证据缺口在于无法有效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主张原告非适格主体,称其与B先生交往时B先生已离婚,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真实性;对赠与金额也存在争议,主张有一些费用应抵扣。张雯雯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两方面切入。针对被告“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紧扣《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强调原告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针对赠与金额的争议,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并反驳被告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混淆的主张;法律适用上,援引《民法典》相关条文,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庭审中,被告提交了离婚证复印件、转账记录等证据,张雯雯律师进行了有效质证,指出其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瑕疵。法院最终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认定第三人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C女士的行为无效;核定第三人累计向被告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被告为第三人的小额支出、被告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按比例承担。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紧扣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强调原告主体地位;仔细核对转账记录,剔除无依据抵扣项;准确适用法律条文,主张赠与行为无效。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