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民诉某合作社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原告以被告单方违约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双倍定金18万元。本案被告代理律师为内蒙古启韬律师事务所的杨洋律师,执业于内蒙古呼和浩特,核心执业领域为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仲裁等,执业年限虽未明确提及,但已承办案件逾130件。全文将还原原告的诉讼主张、举证依据与法律适用观点,被告的初始诉讼困境与核心证据缺口,杨洋律师的全链条抗辩策略,庭审中的关键攻防交锋环节,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以及从本案中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
原告赵某某称,2024年3月20日,其与武川县某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3500亩土地,并支付了40万元定金。被告在合同签订后,于3月24-25日全额退还40万元,赵某某认为被告此举构成单方违约,依据合同约定,应适用定金罚则,故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双倍定金18万元。原告提交了土地承包合同和定金支付凭证作为证据,依据定金罚则的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被告方初始面临的困境在于,已经收取了原告的40万元定金,且退还了该款项,原告以违约为由要求双倍赔偿。证据缺口在于如何证明合同本身存在问题,从而不适用定金罚则。
杨洋律师选择从合同效力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针对原告的主张,杨洋律师提出,涉案土地为村集体土地,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未报备,且赵某某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案涉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无需解除;定金条款为格式条款,原告未提示说明,应无效;被告已全额返还款项,无赔偿义务,原告属恶意诉讼。同时,杨洋律师提交类案判例,主张同案同判。
庭审中,原告强调合同已签订且支付了定金,被告退还定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按照定金罚则进行赔偿。杨洋律师则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案涉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合同无效自始无约束力,不适用定金罚则。并且,被告已全额返还40万元,无需赔偿。
最终,法院采纳了杨洋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为:从合同效力出发,论证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指出定金条款为格式条款且未提示说明,应认定无效;提交类案判例,主张同案同判,增强抗辩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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