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女职工冯某诉A科技公司、B电商公司、C生物科技公司、D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原告提出支付未足额劳动报酬、未休产假补偿和经济补偿金等诉求,涉及金额超8万元。本案被告代理律师为曾海彬律师,执业于广东,所属北京市百瑞(广州)律师事务所,核心执业领域包括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执业多年,承办案件逾300件。本文将还原原告的诉讼主张、举证依据与法律适用观点,被告的初始诉讼困境与核心证据缺口,曾海彬律师的全链条抗辩策略,庭审中的关键攻防交锋环节,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以及从本案中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
原告冯某称,自己于XXXX年XX月XX日入职,岗位为电商客服,长期关联多家关联主体用工,社保由多家被申请人交替缴纳。她在XXXX年XX月生产,仅休产假90天即返岗,主张80天生育奖励假工资及生育津贴与原工资差额。为此,她提交了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依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认为公司应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未休产假补偿和经济补偿金。
被告方的初始困境在于,多家关联公司交替用工,劳动关系主体难以厘清,且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计算复杂,证据收集困难。
曾海彬律师主要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抗辩。针对原告主张的未足额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律师指出证据不足;对于产假待遇,律师精准论证公司《员工手册》约定产假90天低于法定标准,无效;申请人返岗不视为放弃奖励假,公司应支付80天生育奖励假工资;生育津贴低于产前平均工资,公司应补足差额部分。
庭审中,双方就原告是否放弃生育奖励假展开激烈交锋。原告称自己返岗就意味着放弃了奖励假,提交了公司的相关通知作为证据。曾海彬律师回应称,法律明确规定生育奖励假是女职工的法定权利,不能因返岗而丧失,且公司《员工手册》约定低于法定标准,应属无效。
最终,仲裁委采纳了曾海彬律师的部分观点。裁决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生育奖励假工资21186.37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产假工资差额8314.84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准确认定劳动关系主体,避免责任混淆;深入研究法律法规,精准论证员工权益;严格审查证据,对证据不足的诉求予以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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