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WX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等费用后,将被告L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按4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刘书涛律师是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16年以上,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领域,此次担任原告WX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原告WX主张,自己因与被告L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受伤,交警认定自己负主要责任,被告L某负次要责任。自己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XXX元,还有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多项损失,合计XXX元。被告L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因此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按40%的责任比例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原告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居住证明等证据。
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了多项抗辩,不认可十级伤残鉴定结论、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不同意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的这些抗辩给原告的诉求带来了阻碍,若保险公司的抗辩成立,原告的赔偿权益将受损。
刘书涛律师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开展代理工作。他全面整理关键证据,明确原告的损失范围与合理诉求。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他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与法律规定,主张原告的用药均为合理治疗所需,保险公司无权扣除非医保费用;十级伤残结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向合议庭阐述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次要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原告长期居住在城镇的证明,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庭审中,双方就十级伤残鉴定结论展开了激烈交锋。保险公司认为鉴定结论不合法,刘书涛律师则拿出司法鉴定意见,详细解释鉴定的依据和过程,说明该结论是合法有效的。最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判决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X各项损失XXX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XXX元);被告A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WX各项损失XXX元;驳回原告WX的其他诉讼请求。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刘书涛律师通过梳理证据明确原告合理诉求,为诉讼提供支撑;精准反驳保险公司不合理抗辩,维护原告权益;依据法律规定明确赔偿责任与损失计算方式,保障原告赔偿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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