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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纠纷:央企与大型集团上诉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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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92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俊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920071058264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315717235
代表案例:22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朱俊健主任律师,律所合伙人,中共党员,执业多年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具有高超的业务能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结合个案的自身特点,为客户设计最佳纠纷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节省客户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擅长: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专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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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建筑器材厂诉某央企集团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一审胜诉后,央企集团不服上诉。河北沧州的朱俊健律师,执业16年,隶属于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擅长经济合同纠纷与刑事辩护,作为原告二审代理人,围绕关键要点答辩,最终法院维持原判。该案件展现了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主张、举证依据、法律适用观点的对抗,以及律师的抗辩策略、庭审交锋和最终判决结果。
建筑设备租赁纠纷:央企与大型集团上诉均被驳回

原告某建筑器材厂在2017年6月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依约交付租赁物资,但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长期拖欠。后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未依法通知原告债权人。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某央企集团不服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遗漏主体;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朱俊健律师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答辩,请求维持原判。

庭审中,针对央企集团“已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的主张,朱俊健律师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用事实和证据还原了真实的租赁关系。对于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的主张,律师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抓住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法律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精准驳斥“已结算”抗辩,还原真实租赁关系;结合提货单、签收人员等情况,认定无书面合同物资的事实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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