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合作协议纠纷案,甲公司以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投入设备和资金,经催告仍拒绝履行为由,发出《解除合同告知书》。合同解除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0万元,甲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让乙公司返还备用金50万元。本案中,乙公司委托江西吉安的郭子浩律师和钟律师代理本诉及反诉。郭子浩律师执业于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在合同纠纷等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执业年限为自2022年起。
原告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未按《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投入设备和资金,经屡次催告仍不履行义务,因此解除合同合理合法,乙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依据。甲公司提交了合同、催告记录、《解除合同告知书》等证据,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认为乙公司违约,自己有权解除合同。
被告乙公司初始面临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利局面,证据上处于劣势。但郭子浩律师及时启动反诉,掌握案件主动权,锁定了解除合同、返还备用金的核心诉求。
庭审中,双方就协议解除和设备交付展开交锋。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违约,不应返还备用金,且自己不应交付设备。郭子浩律师则指出,甲公司也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支持等问题,导致乙公司无法顺利履行义务。同时,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备用金应当返还。对于设备交付,郭子浩律师提出可以以设备代替备用金返还。
最终,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认双方《投资合作协议》解除;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检测设备及软件,并协助完成权利继受;甲公司放弃50万元赔偿请求;本诉、反诉费用各自承担,纠纷一次性了结、无其他争议。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及时启动反诉掌握主动权;指出对方也存在履行瑕疵;从公平合理角度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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