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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财物纠纷:公安管辖认定引行政诉讼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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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49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赫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7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502201910137897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8686182686
代表案例: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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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起因房屋征收拆迁引发的财物保管纠纷行政诉讼案中,原告王X认为拆迁实施单位强行搬走其高档衬衣涉嫌盗窃或抢劫,对派出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及区政府复议决定不服而起诉。被告某区政府初始面临原告试图将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报案的困境。周赫律师准确界定案件性质,指出属于行政机关执行职务行为,不属于公安管辖;强调法定程序合法;明确正确救济途径。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防御主线为准确界定案件性质、强调程序合法、明确救济途径。
拆迁财物纠纷:公安管辖认定引行政诉讼争议

某区政府与王X行政诉讼案,原告王X因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认为拆迁实施单位强行搬走其1000余件高档衬衣(自称价值40万元)涉嫌盗窃抢劫,对派出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及区政府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周赫律师是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在内蒙古包头执业多年,擅长企业合规、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婚姻纠纷继承纠纷等领域。本案中,原告王X主张其物品被强行搬走遗失,认为属于盗窃或抢劫,应属公安机关管辖,提交了相关报案记录等证据,依据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要求撤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某区政府初始面临原告试图通过刑事报案途径解决民事合同争议的困境,证据缺口在于需证明该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周赫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准确界定案件性质切入。他指出原告所称“物品被强行搬走”发生于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系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内物品的清点、临时保管行为,属于行政机关执行职务行为,而非刑事犯罪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已依法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程序合法。同时强调原告应通过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解决争议,而非刑事报案。

庭审中,原告提出其物品被强行搬走应属盗窃或抢劫,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周赫律师回应称,该行为有公证处、执法局等多单位见证,是行政机关执行职务行为,且国务院法制办相关复函支持此定性。原告已在民事判决中提出“以衣抵款”抗辩但未被支持,说明其已获得司法救济,不能因民事败诉就转嫁为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周赫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王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准确界定案件性质,明确区分行政机关执行职务行为与刑事犯罪;强调法定程序规则,证明公安机关及复议机关依法履职;明确正确的救济途径,引导当事人通过合适的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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