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X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X0XX年X月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X日被逮捕。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XXX右侧鼻骨骨折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构成轻伤二级,X0XX年X月X日,XXX被电话通知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指出XXX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XXX的指定辩护人关彦萍律师,从2020年开始执业,是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她明确指出并强调了XXX所具有的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无刑事处罚前科以及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数个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这些有力的辩护意见,精准地支持了公诉机关提出的缓刑量刑建议。最终,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据准确,予以支持。指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X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另一起危险驾驶案中,X0XX年X月X0日XX:XX许,XX驾驶牌号XXX小型轿车沿XX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X路口,与前方顺行的被告人XX酒后驾驶牌号XXX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经鉴定,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6mg/100ml;经认定,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XX在现场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指出XX具有自首,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关彦萍律师作为指定辩护人,成功强调了被告人所具有的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以及无犯罪前科等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她指出,自首体现了被告人的主动性和悔悟态度,自愿认罪认罚表明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清晰认识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无犯罪前科说明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主观恶性较小。虽然最终判决未适用缓刑,但法院明确表示其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体现了其辩护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最大程度地在量刑框架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还有一起强奸罪案件,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X0XX年X月X日,XXX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指出被告人XXX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XXX被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XXX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关彦萍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了关键辩护意见。她强调被告人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并成功建议适用缓刑。法院完全采纳了其辩护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XX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关彦萍律师是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刑事辩护律师中级职称,执业至今承办众多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
律师价值:关彦萍律师在这些案件中,通过精准地找出被告人的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重构了案件证据链条。在故意伤害案中,她强调的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的机会;在危险驾驶案中,虽然未争取到缓刑,但合理部分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维护了当事人在量刑框架内的合法权益;在强奸罪案件中,她成功强调各项从宽情节并建议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其意见,有效维护了当事人权益。她能准确把握案件时机,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和证据情况,在合适的时间提出关键辩护意见。
实践意义: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无犯罪前科等情节的被告人,法院通常会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些情节是法定或酌定的从宽因素,在量刑时会被充分考虑。同时,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准确找出并强调这些情节,对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判断这些情节的影响程度,做出公正的判决。
面对刑事犯罪案件,关彦萍律师能精准找出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在庭审中有力地提出辩护意见,并根据不同案件特点把握时机,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或缓刑的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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